员工不辞而别三个月再回公司(员工不辞而别企业怎么办)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这给企业带来了很高的用工成本,尤其在有些情况下,明明是员工自身的问题,却需要企业承担后果,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员工不辞而别三个月再回公司?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员工不辞而别三个月再回公司(员工不辞而别企业怎么办)

员工不辞而别三个月再回公司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这给企业带来了很高的用工成本,尤其在有些情况下,明明是员工自身的问题,却需要企业承担后果。

案例

A公司员工刘某过完春节后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主管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A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有事请假需征得部门主管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累计旷工7日的,视为自动离职。

于是,A公司对刘某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在公司张贴通告,“刘某因自动离职,从2017年2月20日起不再是我公司员工”,随后停缴了刘某的社保。

但十多天后,刘某又回到A公司上班。A公司以刘某自动离职为由拒绝刘某回公司工作,双方发生争议,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审理认为,A公司未制作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并送达刘某,故A公司主张刘某自2017年3月20日即自动离职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证实,A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

解析

“自动离职”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上并没有“自动离职”或者“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41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只有三种: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

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三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因此,自动离职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按除名处理的自动离职应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企业对员工“自动离职”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企业作出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应当负举证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什么都不做,其很难证明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应对措施

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并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履行管理职责,催告员工上班。

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员工无故不来上班,如果企业不管不问,则属于管理失职,企业应向员工发送催告函。

企业应向员工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劳动合同中载明的、或者入职登记表中载明的地址)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催告函》,催告其按指定时间返回单位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应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回的后果。

《催告函》发出后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该企业已建立工会,应将解除通知工会。

企业应向员工及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按照员工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并在邮件封面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扩展问题

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能否依据约定要求员工赔偿一个月工资?

有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如果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要向企业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其实,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首先,工资是员工付出劳动应获得的报酬,即便员工没有提前30日通知企业而辞职,企业仍然不能克扣员工的工资。

其次,劳动合同法只允许竞业限制或者服务期这两种情形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一概不得约定违约金,约定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的实质是约定违约金,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后,企业应承担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只有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数额,才能向员工主张赔偿。

综上,企业对员工不辞而别的处理不可大意,一定要按照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约定将解除通知书送达给员工,否则将面临劳动关系未解除,甚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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