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人为本)(1)

南海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安全生产法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新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新《安全生产法》第2~3条分别从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机制等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规范。

其中,新《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与原法相比,该条文增加了四项内容:一是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二是增加了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三是增加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增加了建立安全生产新的工作机制。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职工是企业效益的创造者,人的智慧、力量是支撑企业生存和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关心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具体来讲就是,当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发生冲突时,首先应当考虑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首先考虑和维护财产利益。”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蔚汉表示。

加大安全投入,需要严格控制安全准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李蔚汉解释说。

因此,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需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保持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另外,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也要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自律与监管共同发挥作用

新安法第3条规定新增内容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建立该工作机制,目的是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职工具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除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运用社会监督权利的一种体现。

政府发挥监管作用,就是要切实履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

此外,行业协会等行业也要发挥自我约束作用,通过行业间的自律,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能从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和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自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

文/珠江时报记者柯凌娜通讯员黄维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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