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子女分配抚恤金 子女和继母因抚恤金对簿公堂

湖南法院网讯 本是相亲相爱和睦的一家人,却因抚恤金分配不均问题而反目成仇,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恤金分割案,四原告因父亲的13万余元抚恤金与丧葬费分配问题,将父亲的二婚遗孀告上法庭,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继母与子女分配抚恤金 子女和继母因抚恤金对簿公堂?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继母与子女分配抚恤金 子女和继母因抚恤金对簿公堂

继母与子女分配抚恤金 子女和继母因抚恤金对簿公堂

湖南法院网讯 本是相亲相爱和睦的一家人,却因抚恤金分配不均问题而反目成仇,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恤金分割案,四原告因父亲的13万余元抚恤金与丧葬费分配问题,将父亲的二婚遗孀告上法庭。

戴某与舒某夫妻共养育子女四人,即四原告。2008年5月12日,四原告之母舒某不幸去世,其父戴某第二年即与被告杨某结婚。婚后,四原告之父的退休金均由被告支取与掌控。2016年8月12日,四原告之父戴某去世,戴某生前系溆浦县思蒙镇退休教师,按照规定国家一次性发放抚恤金、丧葬费共13万余元。但因双方对抚恤金的分配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四原告请求:原、被告五人平均分配戴某单位分发的抚恤金和丧葬费13万余元;被告依法偿还其私自领取的6134.48元。

被告杨某辩称,其在戴某生前及生病时所尽义务,付出较多。且被告领取的两个月退休金,是财政部门尚未得知戴某去世而发放的工资,并不是被告违法领取的。戴某的抚恤金不是遗产,分配原则不能按照遗产平均分配,应综合各种因素考虑,适当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是戴某的子女,被告杨某是戴某的妻子,均是戴某的直系亲属和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均具有享有戴某病逝后所发放的死亡抚恤金的资格。考虑被告杨某年龄较大,虽有生活困难定期补助,但无其他劳动收入,且对戴某生前照顾、扶养较多,四原告均已成年成家、经济独立,且对戴某生前照顾较少,法院酌情认定四原告分得抚恤金中的40%即5万余元,被告杨某分得抚恤金中的60%即7万余元(扣除杨某已多领取的6134.48元)。

法官提醒: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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