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各国势力演变(战国时期的家族形态)

对于春秋之前宗法式家族时期聚落内农民的家族形态,从这些祭祀、死丧、祸灾和哀乐与共的描述中,聚落内居民之间大多具有或亲或疏的血缘关系。但从春秋到战国时期,随着各国户籍制和什伍制的推行,此时,“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宗法式家族制逐渐瓦解,更多的个体家庭以独立的社会生产、生活单位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战国时期农民的家族形态,诚如朱凤瀚先生所言:

战国时期的家族形态确比春秋晚期开始演变时又发生了更为深刻的变化。……庶民阶层中的农民阶层在“一夫百亩”的授田制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这两种因素制约下,作为生活与生产单位的同居家族规模必然受到限制。而以生产工具为基础的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也使各农户以小型化家族作为独立生产单位成为可能。战国时期手工业者则受在家族内传袭技艺的制约而保持聚族而居的传统。

战国时期各国势力演变(战国时期的家族形态)(1)

按照朱凤瀚先生的观点,在战国时期,以个体家庭为主的农民阶层,基本上不存在“聚族而居”的现象。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不论社会政治制度及经济政策如何改变,传统的安土重迁的农业社会并没有改变,由父子兄弟而延伸的血缘联结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存在,只是在新的社会环境中,这种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族属关系的范围及存在形式会有所不同。

从这个意义上说,战国秦汉以降,聚落内农民家族的族属范围虽相对弱小,聚落内并不是不存在若干姓氏的家族小规模聚合的现象。这显示出战国聚落中成员之间仍然主要是以若干姓氏的家族的聚合,并不是完全毫无血缘关联的异姓杂居。另外,就改革最为彻底的秦国本土而言,聚落内的左邻右舍应该也是或亲或疏的亲戚关系。

从商鞅连坐制下受牵连的是父子、兄弟、婚姻、亲戚及故人来看,正说明秦国的乡里聚落内仍是以相邻的宗族亲戚为基础的。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对当时农民聚族里居的现象估计太高,因为对于其时的大部分农民而言,还处于姓氏普及化的过程中,宗族意识还相对较为淡薄。

战国时期各国势力演变(战国时期的家族形态)(2)

对于汉代乡村聚落内在结构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汉代聚落中“全是非宗族化的乡村”;有学者指出,“在汉唐时代,乡村宗族是乡村百姓生活中的普通存在”;也有学者用动态的眼光认为两汉时期正处于宗族势力的恢复和重建的过程中。学者们对两汉宗族的研究,很少涉及关于作为乡村主体的农民宗族及其存在形态的研究。

两汉时期,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仍是以个体家庭为主,且大部分农民尚处在姓氏的普及以及其血缘性联结逐步增强的动态发展中。因此所讨论的汉代农民宗族,将其内涵界定为“家族”的范畴。从整个两汉历史发展而言,农民的家族及其存在形态处于不断发展的趋势,如有学者所言:

秦汉一统,战乱结束。家族或宗族得以长期聚居,在安定中不断繁衍,又因家业世承,厉害与共,坟墓相连,祭祀同福,同族意识得以增强,族的力量也就日趋强大。西汉政府虽曾力图打压大姓豪族,实际上效果有限。莽末群雄起事,一个主要的力量就是地方的大姓豪族;东汉以后,“世族”势力更上层楼,终于发展成魏晋至隋唐那样的贵族社会。

战国时期各国势力演变(战国时期的家族形态)(3)

虽然,我们对此不可否认两汉社会宗族势力从疏弱到强大的动态变化,但也应注意到对于不同阶层而言,在不同时代其宗族发展的程度是不相同的,其聚族里居的状态更是不同。

至于汉初社会上其他编户民的家族发展形态,应另当别论。如汉初因开国功臣大多为平民,家族势力还处在经营之初,连大丞相萧何都深怕自己身后“子孙不肖,为势家所夺”。对于汉初乡村聚落中的大部分农民家庭而言,其家族势力及存在形态则应当更为疏弱。

不过,因汉代实行诸子均分制,这样,若一个家庭的子女中男性较多,在其成家后就可以从父辈那里分得一份房产与地产,从而在同一聚落中构建自己的小家庭;再加上安土重迁的传统,经过几代的繁衍生息,农民的家族势力便逐渐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聚族里居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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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来说,到西汉中期以后,社会各阶层中的宗族联结相对都越来越紧密,聚落内聚族里居的现象也有所增多,一些农民家庭自然存在有宗族聚居。同时,随着时代的变化,从西汉末年到东汉时期,农民宗族活动开始逐渐增多,家族聚居也越来越普遍。

“大体上说,到东汉年间,宗族经历六国战乱之后,业已复苏,逐渐恢复活动。出现许多宗族和世家大族,使一部分贵族、官僚、平民有了宗族活动,因而可以说两汉是宗族重建时期。”东汉以后,文献中有关聚族里居的记载也较为常见,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乡村聚落内农民宗族的发展及存在形态。或许正是因为东汉以后乡里聚落中聚族里居的普遍存在,“宗族”常常与“乡里”并称。

汉代农民宗族的发展有着诸多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亦受汉代统治者实行的政策影响。汉统治者推崇儒家伦理,实行任子制,推行《仪礼·丧服传》,这些都大大地增强了农民的父系宗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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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汉代宗族的发展的程度远远不如后世那样发达,汉代农民的社会生活单位仍是以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举宗而动的情形很少出现,平时家族内各个家庭之间经济独立,并保持着一定的贫富差异。一般在战乱时期或遇到大的自然灾害时才会强化聚居的各家庭间的关系,家族之间会有一定的救济或振赡匮乏举动。

尽管两汉时期无论是整个社会、还是农民阶层,其家族势力都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聚落内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聚族而居。对于大部分两汉乡村聚落而言,因为战乱、迁徙或婚姻等因素的影响,一里之中不会完全只有一姓聚居者,但有一个或几个主要的姓应是可能的。从以下考古资料也可看出,由若干族姓的农户构成乡里聚落应该是当时的主流趋势,但对其不能估计太高。

其一,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中编号为2的木牍。该木牍为西汉文景时期的随葬品,所记主要是当时平里居民送给该里死者五大夫伥偃家属的礼钱情况。牍文将送礼之家和不送之家分别记载,可知此牍所记应当包括该里的所有民户。

战国时期各国势力演变(战国时期的家族形态)(6)

根据牍文,送礼者有16户,不送礼者2户,共计18户,加上死者伥偃本家,共计19户。经过统计,该里的姓氏构成为:同姓之家有7户,约占37%,其中瓮姓2户、王姓2户、张姓3户;其他杂姓都分别只有1户,约占63%。可知该里中主要以杂姓为中,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同姓住户为其较小规模的家族聚居。

其二,1973年河南省偃师县出土的《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该石券记载有东汉明、章之时侍廷里参加“父老僤”的成员名字,从约束中“户者一人”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其应该代表该里之中主要的25户。其中姓氏可知的有24户,共有6姓,于姓最多,达10户;单、尹、錡、周诸姓分别为3户;左姓2户。从姓氏分布来看,同姓之间属族属关系的可能性较大,同时也可证东汉时期聚落内多个族姓杂居的事实。

其三,20世纪70年代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该残碑记载有一个聚落中编户民的赀产,经校读大抵得出18户,其中能辨出姓名者有11户,以王姓最多,有五户;其它为单杂姓氏,像何、扬、苏、张、康等。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两汉时期,随着农民姓氏和宗族的发展,乡村聚落内农民的血缘联系逐渐增强。

战国时期各国势力演变(战国时期的家族形态)(7)

但对于大部分两汉农民而言,战乱,自然灾害以及经济境况等原因常使他们家口流散,要发展成为长期聚居在一地的世家大族、豪族并不容易。大部分农民宗族发展不可能像其他贵族、豪族那样有庞大且细密的家族组织和规模,其聚族里居的程度也就不可能太大。所以,汉代的大部分乡村聚落都应该是由多个族姓的农户杂居,类似“诸毛绕涿居”的同姓聚居一里的现象应该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通过对两汉大部分农民所居住的聚落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因生活本身的复杂性及其所具有的传承性等特点,聚落在历史的发展中无论其外部形态还是内在结构等有其变,亦有其常。但是,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聚落中居民死生同恤、祭祀同福的共同体精神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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