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启动疑似危房排查鉴定(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洪某于2019年6月8日向福建漳浦县xx镇相关部门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方式(EMS邮寄),xx镇相关部门于2019年6月9日签收。洪某起诉xx县公安局案件中提供xx镇相关部门对洪某、刘某夫妻房屋(危房)进行拆除的情况说明。洪某向xx镇相关部门申请公开洪某、刘某夫妻房屋危房的鉴定报告,但是xx镇相关部门收到后在法定时间内未作出任何答复的行为明显违法。洪某为保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镇相关部门收到洪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依法判令xx镇相关部门作出答复。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洪某以答辩人收到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答辩人认为其诉求于法无据。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未就洪某2019年6月8日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北京市启动疑似危房排查鉴定(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1)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申请公开危房鉴定报告,签收后未作答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本案中,洪某作为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洪某、刘某夫妻房屋危房鉴定报告,系xx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洪某案涉房屋过程中应当告知被拆迁人的土地征收类信息。xx镇相关部门有义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主动公开并向洪某提供上述信息或告知洪某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

xx镇相关部门未依法向洪某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违反上述规定。但xx镇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应确认违法。

北京市启动疑似危房排查鉴定(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2)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申请公开危房鉴定报告,签收后未作答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高度重视,处理好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及时、准确办理信息公开事项。若未依申请内容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申请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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