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

来源:小包公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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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小包推出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观点集成”,即受到广大读者青睐,亦被“大数据法治”等微信公众号全文转载。为了继续便于广大法律人了解相应罪名的司法观点,本期推文推出“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司法观点集成”,欢迎阅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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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强制猥亵他人的案件、猥亵儿童的案件较为多发,特别是其中的猥亵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一些知名人士实施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曝光,更是引发全民关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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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基本做法有哪些?可能存在如下疑惑:

1.猥亵儿童的,更要从重处罚,其中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何把握从重处罚的“度”?

2.通过网络等新型手段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如何从重处罚?

3.与同性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如何处罚?

4.对于猥亵儿童犯罪行为的证据规格如何把握?

5.如何准确把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标准?教室、学生集体宿舍等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6.如何认定强奸、强制猥亵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中止?

··· ···

等等

对于上述问题的解答,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等文件或者出版物中寻找到“先例”,给予一定指引。

因此,本文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以及《刑事审判参考》等案例及出版物中的司法观点,以飨读者。

《人民法院公报》暂无关于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司法观点。《最高法指导案例》《最高检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人民司法》等主要有如下几个司法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中的司法观点

(一)小学教师性侵儿童,特殊身份会影响量刑

——祁某猥亵儿童案

关键字

猥亵儿童 公共场所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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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1)

(二)教师猥亵儿童,特殊身份会影响量刑

——蒋某猥亵儿童案

关键字

网络 无身体接触 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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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2)

(三)教师猥亵儿童,特殊身份会影响量刑

——张宝战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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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3)

(四)虚构身份并通过网络手段对儿童实施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

——蒋成飞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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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4)

(五)与同性男童发生性行为方式猥亵构成 猥亵儿童罪

——李堉林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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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5)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中的司法观点

(一)通过网络实施无身体接触的网络猥亵构成 猥亵儿童罪

——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

关键字

猥亵儿童罪 网络猥亵 犯罪既遂

【裁判要点】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 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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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6)

(二) 教室、集体宿舍等认定为公共场所, 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的,从重处罚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

关键字

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

【裁判要点】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3.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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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7)

三、《刑事审判参考》中的司法观点

(一)强迫他人性交、猥亵供其观看的行为定性

——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

关键字

间接实行犯 紧急避险 吸收犯

【裁判要点】行为人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强奸、猥亵妇女的行为,但强迫他人性交、猥亵供其观看的行为,属于间接实行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来处理。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同一时间内强迫他人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性交和猥亵行为供其观看的行为,应当依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在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中择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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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8)

(二)关于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的界分;以及关于强制猥亵对象中既包括已满14周岁的妇女又包括未满14周岁女童的, 应当 数罪并罚

——王晓鹏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

关键字

猥亵犯罪 医疗检查 幼女

【裁判要点】王晓鹏利用给学生作尿检的职务之便,超越尿检医生职责范围,对21名女学生进行变相强制,实施猥亵,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猥亵犯罪,是正确的。强制猥亵对象中既包括已满14周岁的妇女又包括未满14周岁女童的,对所犯数罪应当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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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9)

(三)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以及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

——林求平猥亵儿童案

关键字

猥亵儿童 证据审查 犯罪事实

【裁判要点】对猥亵幼儿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认真审查案件的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2.慎重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3.仔细分析供证关系;4.充分考察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被害幼女的陈述、幼女的目击证言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亲属的证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在零口供、零客观证据的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害幼女的陈述与其他证人证言以及间接客观性证据等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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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10)

(四)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准确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于书祥猥亵儿童案

关键字

猥亵儿童 罪刑相适应 公共场所

【裁判要点】刑法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之所以加重处罚,其原因既在于该行为对被害人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伤害更大、对社会良好风尚冒犯程度更大,又能反映行为人置他人在场于不顾,目无国法,肆意妄为,主观恶性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当众”实施猥亵等性侵害犯罪虽不要求其他多人实际看到,但明确要求必须有其他多人“在场”。因此对于猥亵场所相对封闭,除被告人及被害人外无其他多人在场的情形,不宜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另外,在认定这一加重处罚情节时,还要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进行实质解释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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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11)

(五)共同犯罪中止的 认定

——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

关键字

强奸 强制猥亵 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裁判要点】被告人张烨、施嘉卫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两个罪名,且不存在吸收关系,应予两罪并罚。在共同强奸犯罪过程中,随着主犯张烨完成强奸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既遂,作为从犯的施嘉卫也随之承担既遂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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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12)

(六)行为人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猥亵儿童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杜周兵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

关键字

强奸 猥亵 自首

【裁判要点】强制猥亵妇女罪与猥亵儿童罪罪名不同,也不属于选择性罪名.但是两种犯罪在法律上、事实上均具有密切关联,可以视为同种罪行。杜周兵所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在实施的时间、地点、对象及手段上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属于在法律、事实上有密切关联的同种罪行。故人民法院认定杜周兵对猥亵儿童罪不构成自首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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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13)

(七)认定“猥亵”和界分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以及在教室讲台实施的猥亵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吴茂东猥亵儿童案

关键字

猥亵儿童 公共场所

【裁判要点】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在教室讲台猥亵儿童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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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14)

四、《人民司法》中的“猥亵儿童罪”司法观点

(一)证据适用

——证据的采信和运用,本案被告人构成构成此罪还是彼罪

关键字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罪名证据

【裁判要点】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最为重要的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与获取的证据相一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更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唯一保障。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在“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严格证据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证据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认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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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15)

(二)性犯罪行为地系公共场所的认定标准

关键字

猥亵儿童 从重 犯罪地点 有期徒刑

【裁判要点】在自行开设的补习班内猥亵儿童,因其行为地点非涉众性、行为对象特定性、行为方式隐秘性和行为后果可控性,不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一加重情节的设定目的与内涵实质,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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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16)

(三)强制猥亵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

关键字

强制猥亵手段 牵连关系 重复评价 罪刑均衡

【裁判要点】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故意伤害与强制猥亵妇女行为部分重合的特征,既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也不属于手段与目的行为各自独立成罪的牵连犯,而是具有结果加重的特点。对于此种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的两种部分行为交叉重合的加害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在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从重处罚,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还可以达成避免重复评价与实现充分评价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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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17)

五、其他司法观点

(一)猥亵、侮辱未成年人致使被害人伤害、死亡案件的处理

关键字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罪名证据

【裁判要点】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最为重要的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与获取的证据相一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更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唯一保障。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在“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严格证据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证据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认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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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18)

(二)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从重、从严处罚情节

关键字

未成年人 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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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19)

(三)猥亵犯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的区分及法律适用

关键字

猥亵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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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20)

(四)对猥亵、侮辱犯罪“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

关键字

猥亵、侮辱犯罪 其他恶劣情节

【裁判要点】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最为重要的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与获取的证据相一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更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唯一保障。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在“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严格证据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证据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认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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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适用条款(强制猥亵侮辱罪)(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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