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术语(保险合同中的名词解释)

保险合同的术语(保险合同中的名词解释)(1)

保险,说到底,只是一纸条款,赔不赔,赔多少,都是条款说了算。

但问题是:大家看不懂条款。

怎么办呢?

保险专业名词是条款的基石,

看不懂条款,首先是因为看不懂名词。

所以,我准备聊聊保险中的专业名词。

暂定为五期:

1、人身保险通用名词

2、寿险名词

3、重疾险名词

4、医疗险名词

5、意外险名词

这些名词解释,主要来源于国标《保险术语GB/T 36687-2018》,加上一些个人理解。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能帮到你。

一、人身保险

1.1 保险标的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与身体。

说明:保障的对象。

1.2 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说明:常见的人身保险有寿险、年金险(以寿命为保险标的),重疾险,医疗险(以身体为保险标的)。重疾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发生疾病作为赔付条件)。

二、当事人与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为被保人和受益人。

2.1 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说明:保险公司。

2.2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说明:交钱买保险的人。

2.3 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说明:被保人既享受保障,也可以领取保险金。

2.4 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说明:受益人需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时,需由被保人同意。如无特殊约定:保险的生存受益人(被保人还活着)都是被保人本人,死亡受益人才会是指定的受益人。

三、投保

3.1 告知、如实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保险人作陈述的行为。

说明:未如实告知,将会被拒赔。

3.2 投保单

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要约的书面申请。

说明:主要内容是健康告知和特别约定,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一起构成保险合同。

四、合同生效

4.1 主险、基本险

可单独投保的保险产品。

4.2 附加险

附加于主险或者基本险的保险产品。

说明:附加险不可单独投保。

4.3 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4 保险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说明:合同生效,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时就会出现生效日期。

4.4 保险期间、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

说明:起讫,指开始和结束。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赔偿。如保到70岁的重疾险,69岁得重疾,可以赔;71岁得重疾,拒赔。

4.5 等待期、免责期、观察期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开始,至保险人具有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责任之日的一段时间。

说明: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赔的一段时间,如30天、90天。由意外导致的保险事故,通常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4.6 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范围。

说明:可以赔的范围。

4.7 责任免除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或者限制承担的责任范围。

说明:不能赔的或者赔得少的范围。不赔如免责条款,少赔如医疗险中1万的免赔额,90%的赔付比例。

五、保费支付

5.1 保费

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5.2 保费支付、保费交付

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的行为。

5.3 保费退还

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退还部分保费或全部保费的行为。

说明:如投保时发生了年龄误告,导致保险公司多收了保费。

5.4 交费方式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交纳保费的周期。

说明:如趸交(一次性)、月交、年交。

5.5 交费期间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时间段。

说明:如1年,30年。交费期间和保障期间两者并无直接联系。

5.6 宽限期

保险人对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费所给付的宽限时间。

说明:一般为60天。宽限期内保单继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仍然赔偿,但要扣除欠交的保费。

5.7 保费自动垫交、垫交保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保费,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用保单现金价值抵付保费,使保险合同保持有效的行为。

说明:抵付后现金价值将减少,保障责任不变。

5.8 保费豁免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项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行为。

六、理赔

6.1 保险金额、保额

保险人承担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6.2 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的方式、数额或标准,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的金额。

说明:赔多少钱。

6.3 免赔额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数额。

6.4 出险

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的发生。

6.5 报案、出险通知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的行为。

6.6 索赔材料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说明:不同的人身险所需的索赔材料不同,通用的理赔材料包括保险合同、受益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理赔申请书、关系证明。

6.7 理赔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或给付请求后,保险人搜集索赔材料并对材料进行认定、审核、调查,作出赔付或者拒赔决定的过程。

6.8 赔付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6.9 拒赔

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或给付请求作出的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的决定。

6.10 不可抗辩期

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经过一段时间后起始,至保险合同终止的期间。

说明:在此期间内,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从而拒赔(其他理由仍可拒赔,如不符合保障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辩期从保单生效2年起算。(详见保险法16条第4款)

七、合同变更

7.1 加保

在保险期限内,经投保人申请并提供可保证明,保险人同意增加保险金额的行为。

7.2 减保、部分退保

在保险期限内,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降低保险金额,并退还部分保险费的行为。

说明:加保一般需要保险公司审核,而减保不需要。

7.3 保单贷款

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担保向投保人提供贷款的行为。

说明:一般可以贷款到现金价值的80%。

八、合同中止

8.1 保险合同中止

由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造成保险合同暂停履行。

8.2 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一段时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说明:通常的复效期为2年。

九、合同终止

9.1 犹豫期

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仍然拥有撤销合同权利的一段时间。

说明:犹豫期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最多扣除十几元的工本费。长期险(保障期限大于1年的)一般有15天的犹豫期,短期险(保障期限小于1年的)一般没有犹豫期。

9.2 退保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向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9.3 退保金

在退保时,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或者相关权益人的金额。

9.4 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单累积的实际价值。

说明:即这份保单值多少钱。一般退保金等于保单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由保险公司精算师计算得出,过程较为复杂,与已交保费有关,但不是简单的比例关系。

9.5 保险合同失效

生效后的保险合同因某种原因失去其法律约束力。

9.6 保险合同终止

因某种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的出现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束。

说明:终止和失效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但失效有暂时性的(保单中止),也有永久性的(保单终止)。

9.7 保险合同解除、保单解除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当事人双方协商、或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终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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