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局消防安全三年攻坚行动(实施办法解读专题四)

区应急局消防安全三年攻坚行动(实施办法解读专题四)(1)

导语

此次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已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压实了政府及街镇消防安全责任。

01 依法落实了政府责任

《实施办法》细化了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细化列举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的11项消防工作职责清单,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推动构建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体系。

02 加强基层消防综合治理

针对广东省基层消防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实施办法》细化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同时,明确“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可以依法将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为乡镇、街道依法承接消防执法权、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供制度支撑。

03 为基层执法提供制度支撑

《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人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无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有义务及时处理;对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欧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法条指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救援和消防监管工作经费,将消防业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火灾隐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并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六)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八)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建立火灾风险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风险评估结果;

(九)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处置和社会联动机制;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第五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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