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干粉灭火系统总结(消防知识点总结)

消防干粉灭火系统总结(消防知识点总结)(1)

考点一:灭火机理

一,干粉灭火剂的类型:

1,普通干粉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又称未BC干粉灭火剂(典型:以碳酸氢钠为基料的)

2,多用途干粉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典型:以磷酸铵盐为基料的)

3,专用干粉灭火剂:可扑救D类火灾,又称为D干粉灭火剂

注意事项:

①,BC类与ABC类干粉不能兼容。

②,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兼容。因为干粉对蛋白泡沫和一般合成泡沫有较大的破坏作用。

③,对于一些扩散性很强的气体,如氢气、乙炔气体,干粉喷射后难以稀释整个空间的气味,对于精密仪器、仪表会留下残渣,用干粉灭火不适用。

二,干粉的灭火机理

1,化学抑制作用。

2,隔离作用。

3,冷却与窒息作用。

考点二:系统组成的分类

一,系统组成

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灭火设备和自动控制设备两大部分组成。前者由干粉储存容器、驱动气体瓶组、启动气体瓶组、减压阀、管道及喷嘴组成;后者由火灾探测器、信号反馈装置、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二,系统分类

1,按灭火方式分为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

2,按设计情况分为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和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3,按保护对象分为组合分配系统和单元独立系统。

4,按驱动气体储存方式分为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和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考点三: 适用范围

一,干粉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带点设备火灾。

二,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资的火灾

1,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钾,钠,镁,鈦,铅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考点四: 工作原理

干粉灭火系统启动方式可分为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

一,自动控制方式

只有当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均检测出保护场所存在火灾时,才能发出启动灭火系统的指令。当保护对象着火后,温度上升达到规定值,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到控制器,然后由控制器打开相应报警设备(如声光及警铃),当启动机构接收到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后,将启动瓶打开,启动瓶内的氮气通过管道将高压驱动气体瓶组的瓶头阀打开,启动瓶内的氮气通过管道将高压驱动气体瓶组的瓶头阀打开,瓶中的高压驱动气体进入集气管,经过高压阀进入减压阀,减压至规定压力后,通过进气阀进入干粉储罐内,搅动观众干粉灭火剂,使罐中干粉灭火剂疏松形成便于流动的气粉混合物,当干粉罐内的压力上到规定压力数值时,定压动作机构开始动作,打开干粉罐出口球阀,干粉灭火剂则经过总阀门、选择阀、输粉管和喷嘴向着火对象,或者经喷枪射到着火对象的表面,进行灭火。

二,手动控制方式

手动紧急停止装置是在系统启动后的延迟时段内发现不需要或不能够实施喷放灭火剂的情况时可采用的一种使系统中止下来的手段,为了避免操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错按其它按钮,故要求在所有手动启动装置都应明显地标示出其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

考点五: 系统设计

一,一般规定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②,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②,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③,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4,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5,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

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³。

2,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3,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四,预制灭火装置

1,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2,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采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考点六: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1,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置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存储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4,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与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20—50℃。

5,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往室外或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6,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全淹没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m,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m,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³。

7,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8,BC类干粉中较成熟和经济的是碳酸氢钠干粉,故扑灭BC类火灾推荐采用碳酸氢钠干粉;ABC类干粉固然也能扑灭BC类干粉,但不经济,故不推荐用ABC类干粉扑灭BC类火灾。扑灭A类火灾只能用ABC类干粉,其中较成熟和经济的还是磷酸铵盐干粉,所以扑灭A类火灾推荐使用磷酸铵盐干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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