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消防安全总平面布局规范(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

现场消防安全总平面布局规范(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1)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第二篇 建筑防火 精简内容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重点)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选址

1、周围环境,2、地势条件,3、主导风向(除消防站以外其他有危险的车间、装置都应布置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一、防火间距计算技巧

L(防火间距)=基数 A B

基数=三种情况1、两者之中有高“高层”的基数取13。

2、两者之中有“甲”类的基数取12。

3、两者之中既没有高层也没有甲类的基数取10。

现场消防安全总平面布局规范(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2)

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一、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二、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三、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一、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2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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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一、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改、调、拆、设)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第三节:建筑平面布置

二、设备用房布置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二)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三)消防控制室布置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四)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应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三、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三)电影院、剧场、礼堂

1.电影院、剧场等不宜设置在住宅楼、仓库、古建筑内。

2.当电影院、剧场、礼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四、特殊场所布置

(一)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内设置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及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并均宜设置独立的出口。

(二)医院的病房

1.对于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2.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病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3.当病房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五、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一)办公室、休息室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4.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³。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附属仓库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l.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和l.OO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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