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备考详细过程(教资备考一)

科目一总则,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教资备考详细过程?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教资备考详细过程(教资备考一)

教资备考详细过程

科目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新修订的66个要点

总则

要点1: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要点2: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

要点3: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要点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

要点5: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要点6: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家庭保护

要点7: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10类行为,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照顾;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

要点8:具体列举监护的11类禁止性行为,包括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

要点9: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的监护职责。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要点10: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

要点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要点12: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要点13: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要点1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保护是重点*

*学校保护是重点*

*学校保护是重点*

学校保护

要点15:完善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学校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

要点16: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

要点17: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要点18: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要点19:规定校园安全的保障制度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

要点20: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要点21: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要点22:增加学生欺凌的防控与处置措施。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要点23: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要点2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学校保护一章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社会保护

要点25:增加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要点26: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要点27: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

要点2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要点29: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要点30: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要点3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要点32: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要点33: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要点34: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要点35: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要点36: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要点3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要点38: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网络保护

要点39: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要点40: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要点41: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教育引导。

要点4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要点43: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点44: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要点45: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要点46: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要点47: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要点48: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要点49: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等。

要点50: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预防沉迷网络、制止网络欺凌等义务的,规定了相应处罚。

政府保护

要点51: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要点52: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要点5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

要点54: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应当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七种情形,包括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年成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等。

要点55: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要点56:明确应当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五种情形,包括查明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等。

要点57: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要点5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年成人保护热线。

要点59: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司法保护

要点60: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要点6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要点62: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要点63: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要点6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要点6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要点6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变动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新法正式实施。而教资考试的综合素质科目中,法律法规考点也会相应改动

1、立法原则

新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旧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2、政府职责

新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旧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3、法制教育教师

新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旧法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4、不良行为

新法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旧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5、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的处理

新法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旧法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严重不良行为

新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旧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7、送入专门学校的情形

新法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旧法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不予刑事处罚的矫治

新法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旧法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9、保证义务教育的进行

新法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旧法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10、监护人的责任

新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旧法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除了新旧法律的对比,还有很多新增法条,大家也要看好哦~

新增法条

第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第六条 【专门学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门人员负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条 【协助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条 【不得教唆、胁迫、引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自觉抵制】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十二条 【对策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十三条 【相关培养与交流】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欺凌防控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 【社工协助】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管理教育措施】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保护措施】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第四十一条 【具体矫治教育措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五十九条 【犯罪记录保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答题技巧

1、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在考试中占比最多。

从内容上看,选择题涉及的多是重要知识点或疑难问题,在命题方式上也有规律可循。

首先是表明因果关系的问题判断,回答“是什么”;

其次,关于对一些所谓“基本问题”、“核心问题”或“根本问题”进行判别,是选择题在命题方式上又一显著特点。

一般来说,科目二选择题1~11题:教育学范畴;12~21题:心理学范畴。

答题技巧

回忆法(直接从记忆库中联想到要填空的内容);

填入法(把答案填入分析的方法);

比较法(把答案两两比较,比出最佳答案);

排除法(把明显不正确的选项先排除掉,逐渐缩小范围,集中思考)。

2、 辨析题

辨析题的题型由辨和析两部分组成,它的特点是有辨有析,辨析结合。辨是辨别判断,析是指对判断的说明。

考察范围

主要集中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教育学基本每年2道题,教育心理学基本2道题。普通心理学合计共出现4道辨析题,概率较小。

依照频率排序如下:

第四章(10)>第一章(9)>第三章(4次)=第七章>第五章(2次)=第二章(2)>第八章(1次)

答题技巧

辨析题一般是给出一个表述,让考生进行正误判断。

作答要分两步:

首先要判断所给出的表述正确与否,然后还要给出判断的依据。

这两步中,第一步的判断非常关键,因为一旦判断错了,后面的判断依据答的再全面也不能得分。

所以考生在做辨析题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所学理论,先做出准确的判断。

3、简答题

简答题在试卷中所占的分值还是挺高的,一般涉及的问题都是稍大的问题。

考察范围

教育学每年几乎两道题,普通心理学范畴共涉及过6道题,所以常规考法基本集中于教育心理学范畴。

依照频率排序如下:

第五章(7次)>第三章(6次)>第四章(5次)=第七章=第八章>第一章(4次)=第二章

教师资格改革风向和目标是不断提升教师的中小学教育教学专业能力,促使其专业发展,对于的考试的动态需要联系联系第三章教学、第四章学习心理、第五章发展心理、第七章德育的知识体系。

答题技巧

根据要求阐述一种观点,或对某种理论做出解释,也可能是提供系统证明。回答时要层次清楚、言简意赅,论点或根据不可遗漏。

①对已有的科学事实和观点做出肯定,阐明其具体表现,只要说明“是怎样”即可;

②要求突出实践过程,强调具体方法,回答“应当怎样”,则要注意操作的程序性;

③要求阐明原因,回答“为什么”,关键在于把道理讲清楚,保证论据全面;

④对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或观点,要求界定,加以区别,则需语言简洁,直接点出差异所在;

⑤如属于记忆性问题,则需要整体把握,覆盖要点。

4、论述题

论述题是主观题型中分值较大的一类题目,难度相对来说也比较大。考生在作答论述题时一定要注意与简答题区别开。

答题技巧

论述题既要答出相应的要点,还要进行详细的阐述,只有要点而没有解释论述不可能拿到。

因此,考生在做题时,首先要答出每一条相应的理论知识,然后要结合实际进行阐述。

5、材料分析题

材料分析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考查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处理某一特定案例的能力。

考察范围

教育学一道和教育心理学一道,普通心理学合计出现两道题,概率较小。

教育学:

1.教学原则 :启发性逢考必出;

2.教学方法:只考过一次,常用方法;

3.德育原则:疏导原则、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因材施教常考;

4.德育方法:说服法逢考必出。

答题技巧

材料分析题选择的基本都是教育案例,每个案例都突出一个鲜明的主题,常常与教育改革的核心理念、实际教育活动、教育管理活动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和容易引起困惑的事件有关。

作答时要注重审题,有目的性地去看问题、阅读题干。要注意析题,辨别任何一个有教育意义的信息,首先确定材料内容设计的知识点,然后抓重点,再理清思路,全面考虑问题。

答题时要针对问题直接作答,简洁明了;要列出科学的教育理论;要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对理论进行分析、说明。最后,切记要用教育理论的专业语言解答。

职业理念

1、知识点梳理

1.教育观的角度——素质教育的内涵和新课程背景下教学观的转变

(1)素质教育的内涵

①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②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③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④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⑤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口诀:“提素个性创两全”

(2)新课程背景下教学观的转变

①教学从“以教育者为中心”转向“以学习者为中心”。

②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

③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

④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

口诀:“学习过人”

2.学生观的角度——“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1)学生是发展的人

①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②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③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2)学生是独特的人

①学生是完整的人。

②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③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①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的客观存在。

②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③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口诀:“两独一发”

3. 教师观的角度——教师角色的转变和教师行为的转变

(1)教师角色的转变

①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

②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③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④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口诀:“见(建)醋(促)放盐(研)”

(2)教师行为的转变

①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②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③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④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口诀:“你它我他(对待学生、教学、自我、其他教育者)”

2、答题思路分析

第一步:认真审题,确定题目要求从哪一个角度来评析(一般而言,会指定考生从教育观、学生观、教师观或者职业理念这四个角度中选取一个来评析材料)。

第二步:回忆教育观、学生观或教师观的相关内容

第三步:回到材料寻找与之相匹配的答题点

第四步:组织语言,采用总—分—总的结构进行评析。

3、答题模板

1.总:评价(表明态度和看法)

示例:材料中老师的做法是正确(或错误)的,符合(违背) 。

2.分:论点 结合材料阐述

示例:

首先,分论点1 (分论点解释)……。材料中,…… ,体现了……。

其次,分论点2 (分论点解释)……。材料中,…… ,体现了……。

再次,分论点3 (分论点解释)……。材料中,…… ,体现了……。

3.总:照应开头,总结启示总之,教师要……。

职业理念答题模板:

材料中老师的行为符合职业理念中素质教育观、教师观和学生观的要求,促进了学生的健康成长,是值得提倡的。

首先,教师的行为符合素质教育观的基本要求。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材料中……既体现了面向全体学生,又使学生在学习动力、身体素质、思想品德、人际关系等多方面都得到发展,体现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其次,教师的行为符合“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学生观强调,学生是发展的人,学生是独特的人,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材料中……最终使学生各方面认识都得到了提高。

再次,教师的行为符合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教师观要求教师是学生学习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强调帮助和引导。材料中……不仅仅帮助学生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助于学生的未来长远发展。

因此,作为教师,不仅仅是让学生学到知识,更多的是促进学生成长,为此,教师要认真学习素质教育,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践行素质教育的要求,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学生观答题模板:

老师的行为符合新课程改革背景下以“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值得我们学习。

首先,学生是独特的人。每个人的发展都是独特的。材料中……说明老师能够有的放矢地对……因材施教。

其次,学生是发展的人。学生具有发展的潜力。材料中……,老师看到了学生身上的潜力,帮助学生更好地发展。

再次,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学生有着自己的意见。材料中,……老师能够把学生看做一个独立的个体,因势利导进行教育。

因此,作为教师,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关心热爱每一个学生,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的现有问题,促进学生不断发展。

教育观答题模板:

材料中xx老师的教学行为是恰当的,贯彻了素质教育观的理念。

首先,素质教育观要求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材料中,老师……培养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了学生的学习。

其次,素质教育观要求促进全体学生发展。材料中,老师在面对……的时候,并没有放弃该学生,而是耐心、细致的去帮助他,并且……,促进了全体学生的发展。

最后,素质教育背景下的教学观要求教师的教学工作应该从教育者为中心转向学习者为中心。材料中,老师……,做到了以学习者为中心。

综上所述,教师在教学中要贯彻素质教育的理念,树立正确的教学观,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的发展。

教师观答题模板:

材料中老师的做法是恰当的,贯彻了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

首先,在教师角色方面,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材料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引导学生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其次,在教师行为方面,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强调教师的反思。材料中……体现了教师不断不断反思自我,改进自我。

再次,在教师行为方面,新课改背景下的教师观强调教师对待教学上要帮助和引导。材料中……体现了教师对学生的帮助和引导。

综上所述,该教师的行为符合新课改背景下的教师观,教师在教学中要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促进者,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自我反思。

职业道德

1、知识点梳理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口诀:“三爱两人一终身”

2、答题思路分析

第一步:从题目出发寻找答题要点。第31题的答题角度一般是教师职业道德,答题要求是评析某教师的教育行为。

第二步:回忆教师职业道德相关内容

第三步:回到材料寻找与教师职业道德相匹配的内容

第四步:按照总—分—总的结构合理组织语言。

3、答题模板

材料中老师的行为符合教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要求,值得我们学习。

1.首先,老师的行为体现了关爱学生。关爱学生要求关爱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材料中……

2.其次,老师的行为体现了为人师表。为人师表要求做到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尊重家长。材料中……

3.再次,老师的行为体现了教书育人。教书育人要求做到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材料中……

4.最后,老师的行为体现了爱岗敬业。爱岗敬业要求老师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材料中……

5.因此(总之、综上所述),作为一名老师,应该……

6、写作题

从出题内容上看,写作题一般涉及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对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新课改、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等内容都烂熟于心,写文章时则要综合知识背景,对理论常识及各类写作素材信手拈来,内化贯通。

考生还需结合已有的实际经验,使文章内容深入透彻,而不流于表面。

答题技巧

写作时要根据需要按照选定的文体写作,依据文章中心组织、剪裁材料,要合理布局谋篇,安排文章结构。考场作文的结构模式可“简”,列提纲要“快”,立意要“深”,感情要“真”,语言要“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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