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费违约金合法吗(欠缴热费将收取违约金)

东北网12月10日讯 随着2019年的脚步日益临近,我市热费收缴工作也开始进入“倒计时”昨日,记者从市供热燃气办获悉,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供热季热费,逾期不缴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将按欠缴热费的1%按日收取违约金,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供热费违约金合法吗?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供热费违约金合法吗(欠缴热费将收取违约金)

供热费违约金合法吗

东北网12月10日讯 随着2019年的脚步日益临近,我市热费收缴工作也开始进入“倒计时”。昨日,记者从市供热燃气办获悉,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供热季热费,逾期不缴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将按欠缴热费的1%按日收取违约金。

“还有不到一个月就是2019年了,可还有很多市民没缴纳供热费。”市供热燃气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进入供暖期后,我市各大热企为了提醒市民缴纳供热费,曾对未缴纳热费的市民家下发“催缴通知”,部分被催费多次但仍未缴纳热费的市民还被下发了“限热通知”。然而时至今日,我市的供热收费率仅为71%,仍有近三成用户没有缴纳供热费,缴纳情况最好的热企,供热收费率达87%,个别热企收费率仅不到60%。

据介绍,根据我市现执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明确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了解到,采暖费是供热企业生产成本的唯一资金来源,热力公司以收采暖费来支付各项生产费用。而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煤炭等原料成本和人员费用、维修成本需提前支付,在企业还没有收采暖费之前,企业已采用借贷方式筹集费用并支付。及时缴纳采暖费也是维护供暖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以便让广大居民能温暖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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