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地方税体系的现代财税制度 九项税种仍待立法

新京报讯(记者 姜慧梓)财政部3月6日发布指导意见,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提出在相关领域继续研究制定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加强重点领域财政立法等主要任务,今年底财政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的现代财税制度 九项税种仍待立法?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健全地方税体系的现代财税制度 九项税种仍待立法

健全地方税体系的现代财税制度 九项税种仍待立法

新京报讯(记者 姜慧梓)财政部3月6日发布指导意见,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提出在相关领域继续研究制定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加强重点领域财政立法等主要任务,今年底财政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焦点1

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研究制定相关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

近年来,财税改革备受关注。其中,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三项重点任务之一,也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

财政事权,是指一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任务。支出责任,是指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目前,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正在分领域推进,外交领域、医疗卫生领域、应急救援领域、教育领域、科技领域等都已经出台了改革方案。

央地权责究竟如何划分?指导意见提出,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记者注意到,这并非一个全新的提法,相关领域的权责划分改革方案中就已经予以明确。

以教育领域为例,其相关改革方案提出,“要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根据方案,义务教育总体被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负担比例,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焦点2

加快税收立法 合理划分央地收入范围

税制改革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加快税制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健全地方税体系,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范围,形成财力协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目前,我国已经推进了“营改增”、深化增值税改革、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等,这些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范围,健全了地方税系。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营改增”前,作为分享税,增值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划分。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稳定为50:50,地方分成比例提高。

作为我国第三大税种的消费税也进行了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的改革。改革后,存量部分核准基数仍归中央,增量部分归属地方。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解释,消费税原属于中央税,将收入增量部分留存地方,可以补充地方税源,健全地方税系。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动税收立法,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按计划,2020年我国将完成税收法定。目前中国18个税种中,已完成立法的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九个税种。去年,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去年底,契税法草案、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国税收立法步伐加快。

焦点3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立法与改革要相衔接

指导意见提出,加强重点领域财政立法,逐步建立健全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这些重点领域包括财政基本法律制度、财政收支法律制度、财政管理法律制度等,

同时,坚持财政立法与财税改革相统一、相衔接,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财税体制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财税体制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财政规章或推动上升为法律法规。

根据日前发布的2020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力争年内完成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完成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等规章项目。同时,对部分法规条例开展修订工作。

此外,对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等领域开展立法研究。

组织保障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财政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培养一批既懂财政业务又懂财政法治的高素质人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干部任用方面,将财政法治建设实效作为衡量财政干部的重要内容,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范围,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新京报记者 姜慧梓

编辑 陈思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