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宣贯工作(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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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青海省消防条例》是2010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距今已有11年的历史。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一成不变的消防条例已不能完全满足不断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需求和新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2021年5月起,省消防总队联合省人大、省司法厅就《青海省消防条例》相关内容的修订多次进行研讨、论证。新版《青海省消防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阿消就带大家来一起学习一下《青海省消防条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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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加大巡查频次和夜间巡查;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对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五)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系统等措施预防火灾。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和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福利、救助管理等机构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患者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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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是如何明确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火灾自防自救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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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物业服务人有哪些要求?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业主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查验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人对搭盖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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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青海消防

监制:马吉玉

责编:张亚骄

编辑: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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