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家暴该怎么处理(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又知道多少?

9月19日上午

新闻897邀请宁陕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杨英

做客《897大家帮》特别板块“法官面对面”

来和大家聊聊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

……

受到家暴该怎么处理(遭遇家暴该怎么办)(1)

宁陕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杨英(左) 《897大家帮》节目主持人 李婷

(点击收听↓↓↓)

人身保护令知道多少!音频:00:0023:59

Q

主持人: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怎样的发展过程?

杨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022年7月15日,为了更好地保护家暴受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而该规定所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其丈夫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禁止刘某殴打、威胁王某”,“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首次联合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出多方联合治理、对家暴坚决说“不”的鲜明信号,虽然反家暴法和最高法院的规定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意在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但仍存在当遭遇到家暴的受害人对法律“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而举证难与执行难也是存在诸多的现实问题。以上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展的一个过程。

Q

主持人: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什么时候可以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向哪个法院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杨英:这里我先来讲一个案例:申请人陈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因工作原因分居,仅在周末、节假日共同居住生活,婚后感情一般。

段某常为日常琐事责骂陈某,两人因言语不和即发生争吵,撕扯中互有击打行为。2017年5月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陈某在遭段某拳打脚踢后报警。经汉台公安分局出警处理,决定给予段某某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段某及其父母扬言要在拘留期满后上门打击报复陈某及其父母,陈某于2017年5月17日起诉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禁止段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段某骚扰、跟踪、接触其本人、父母。

该院受理审查后作出裁定:

一、禁止段某对陈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二、禁止段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如段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因段某尚在拘留所被执行拘留行政处罚,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办案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时间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与陈某进行了面谈、沟通,获知她本人及其家属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安全等情况,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果断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法律强而有力的正义保护。

陈某为家暴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好的示范,她具有很强的法律、证据意识,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及时报警、治疗伤情,保证自身人身安全,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并完整地提供给法庭,使得办案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在申请当日作出了民事裁定,及时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便可以清楚地知道,能够申请保护令的肯定是被家暴的受害人;但法律还规定了如果受害人因年老、残疾、生病等原因等无法申请,那么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可以代为申请的。

受到家暴该怎么处理(遭遇家暴该怎么办)(2)

Q

主持人:那么代为申请的近亲属指是哪些呢?

杨英:我国民法界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也就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Q

主持人:那么申请保护令是不是需要以离婚为前提呢?

杨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也就是说当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而且在离婚以后如果遇到家暴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

这里我讲一个案例方便大家理解:申请人周某(女)与被申请人颜某经调解离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随周某生活。然而每当颜某心情不好的时候,便不管不顾地到周某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周某和三个孩子,不仅干扰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还给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周某多次报警,但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们只能管得了当时,过不了几日,颜某依旧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连周某的亲友都躲不过。周某无奈之下带着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颜某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裁定:

一、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本案系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Q

主持人:那么申请人身安全令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杨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并且还应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也就是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三个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也要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大家在遇到家暴时,要第一时间有收集证据的意识。而且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无需交纳任何费用的。

Q

主持人:那么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呢?

杨英:《规定》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 (十)伤情鉴定意见;
  •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家庭冲突并未发展到公安机关介入的程度,因此并未留下此类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所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来看,有60%的案件,申请人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家庭暴力行为的多样性,《规定》对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均进行了优化和细化,加入了多种证据形式作为补充,便于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同时设定兜底条款,降低认定家庭暴力的门槛。

Q

主持人:那么什么情形才构成家庭暴力?

杨英: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而家庭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执行。家庭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包括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这里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叶某系夫妻关系,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叶某通过不定时发送大量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进行语言威胁。自叶某收到离婚诉讼案件副本后,恐吓威胁形式及内容进一步升级,短信发送频率增加,总量已近万条,内容包括“不把你全家杀了我誓不为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对不起你这份起诉书”、“要做就做临安最惨的杀人案”等。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后,因叶某不配合前往法院,承办人与叶某电话沟通。叶某在电话中承认向赵某发送过大量短信,并提及已购买刀具。

浙江省临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Q

主持人:刚才我们谈的主要是表现在夫妻之间的家暴,如果当父母对孩子进行家暴时,又该如何维权呢?

杨英:好的,大家先听一个案例: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协议离婚,婚生子唐小某由唐某抚养。唐某自2012年以来多次对唐小某实施家暴,导致唐小某全身多处经常出现瘀伤、淤血等被打痕迹,甚至一度萌生跳楼自寻短见的想法。李某得知后曾劝告唐某不能再打孩子,唐某不听,反而威胁李某,对唐小某的打骂更甚,且威胁唐小某不得将被打之事告诉外人,否则将遭受更加严厉的惩罚。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医院检查唐小某不但身上有伤,而且得了中度抑郁症和焦虑症。

李某、唐小某共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请法院依法禁止唐某继续施暴,同时李某还向法院提起了变更唐小某抚养权的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唐某对李某、唐小某实施谩骂、侮辱、威胁、殴打;二、中止唐某对唐小某行使监护权和探视权。典型意义:由于法治意识的薄弱,不少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依旧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这种落后的粗放式教育方法上,很大程度上会对孩子心智的健康发育,造成伤害且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

本案中,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家事法官还建议警方和社区网格员,不定期回访李某、唐小某母子生活状况,及时掌握母子生活第一手资料,确保母子日常生活不再受唐某干扰。通过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做出并及时送达,派出所和社区的通力协执,及时帮助申请人恢复安全的生活环境,彰显了法院、公安、社区等多元化联动合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坚定决心。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当孩子受到家暴应如何维权的案例。

Q

主持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杨英:一是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是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是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以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受到家暴该怎么处理(遭遇家暴该怎么办)(3)

Q

主持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多长时间?由谁来实施执行?

杨英:《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送给辖区内的公安部门的时候,应该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协助落实人身保护。假使因公安部门未履行义务,而导致申请人受到伤害的,申请人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追究公安部门的责任。

被申请人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继续殴打、骚扰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视被申请人的行为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惩处。假使被申请人所做的侵害行为较为严重的话,则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理,亦或是由受害人提请刑事自诉。

Q

主持人:如果法院发出保护令,但当事人不遵守怎么办?

杨英: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新情况、新理由”,不受再次起诉离婚六个月的限制,法院可以受理并判决离婚。这里我讲一个案例:申请人包某(女)与被申请人洪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

洪某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包某,导致包某头皮裂伤和血肿。包某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某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某,威胁包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在此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典型意义:

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来源:安康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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