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什么无权决定自己的生死(也无权替孩子决定生死)

人生在世,确属不易,有时会遭遇很多麻烦。但遇到麻烦,我们应该以平和的心态去解决,一死了之绝不是最好的方法。而父母替孩子决定生死更是非常不理智的做法。近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则案例,案情让人唏嘘不已。

案情回顾

廖勇、彭娟夫妇年轻时到厦门打拼,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经过努力,2012年,他们的公司获得了一项环保专利技术,环保专利技术是朝阳产业,夫妻二人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充满了期待。同年,彭娟怀了二胎,原本就幸福美满的小家庭可谓喜上加喜。

此时的彭娟已是近40岁的高龄产妇,并且她患有空泡蝶鞍综合征,这是一种脑垂体病变疾病,发病时会毫无预兆的突然昏厥。在长期的疾病折磨下,彭娟产生了抑郁。拖着病体怀胎十月,彭娟的辛苦可想而知。体贴的廖勇理解彭娟的不易,一边无微不至地照顾妻儿,一边将公司打理得有声有色。一家人心里默默祈祷能一直这样幸福美满下去。

可惜好景不长,2014年,他们的生活遭遇了接二连三的重击。彭娟的奶奶过世时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彭娟,这一举动引起彭娟几个兄弟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彭娟已经嫁出去了,无权继承家里祖辈的财产,于是很多亲戚都来争夺房产的所有权,一时间家族矛盾不断升级。祸不单行,夫妻二人的公司也开始出现经营问题。在公司的前期科研阶段,急需大量资金,彭娟的几个兄弟当时都曾帮忙向银行贷款,奶奶的义子阿金在公司中还担任了重要角色。亲戚间关系恶化以来,所有兄弟都要求廖勇、彭娟夫妇尽快还款。无奈之下,夫妻二人只好从公司撤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还款,这种做法让原本就岌岌可危的公司财务更加脆弱。资金链紧张导致的问题越来越多,其他债主觉得情况不妙,也纷纷上门要求还款。激进的甚至上门闹事威胁,搅得家无宁日。

廖勇吃力地支撑着家庭和公司,不断寻求新的投资人,然而情况不容乐观。最让夫妻二人心力交瘁的,是亲戚们的落井下石。一天,廖勇终于找到了合适的投资者,投资者感动夫妻二人的真诚,更觉得他们的环保项目很有潜力,双方约好在廖勇的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夫妻二人终于见到了一丝曙光,欣喜不已。然而就在双方谈得很顺利的时候,彭娟的兄弟带着人来公司大闹,大肆宣扬他们欠钱不还,将公司搅得乌烟瘴气。投资人见状表示很难合作,失望地走了。看到自己曾经尽力帮扶的亲戚朋友狰狞的嘴脸,彭娟气得全身发抖,突然昏厥。空泡蝶鞍综合征在目前是无法根治的,只能控制病情,每发作昏厥一次就意味着病情加重一回。即使廖勇一直从旁开导,彭娟每当看到两个儿子的笑脸,都心疼无比,心想这样的境况他们是否真的能熬过去,渐渐的,彭娟患上了产后忧郁症。

时间并没有带走这个家庭的阴霾,凡是有合适的投资机会,彭娟的亲戚都会前来闹事催债,导致投资纷纷失败。转眼年关将至,债主们催债更凶了,屋漏偏逢连夜雨,廖勇家几兄弟也因为祖宅的产权问题纠缠不清,兄弟之间反目成仇,几乎断绝了往来。

亲友反目,公司破产,接连的打击让彭娟压力很大,病情也不断加重。她时常晕倒,情绪激动,不断产生自杀的念头。有一天,彭娟终于承受不住生活的重压,向廖勇表达了带着全家人一起自杀的想法,出人意料的是,一向理智的廖勇竟然有些认同彭娟的想法。彭娟的妈妈知道此事后极力劝阻,夫妻二人态度坚决,彭母劝不住,无奈决定追随他们一起赴死“在黄泉路上做个伴”。

2015年1月29日上午,夫妻二人十分不舍地将苦心经营的公司交托给朋友,然后上街买了木炭、酒精和安眠药。廖勇给孩子们准备了他们爱吃的饭菜,彭娟给孩子换上了好看的衣服。为了减轻痛苦,彭娟在孩子的牛奶中放了安眠药。随后,廖勇关好门窗,点燃了木炭…

第二天,廖勇迷迷糊糊地在剧痛中醒来,闻到呛人的木炭味才幡然醒悟,匆忙去摸两个孩子的身体,摸到的是孩子冰冷的小手,廖勇整个人都慌了,赶紧拨打120,给孩子做人工呼吸,然后拨打了110 报警。将家人送上救护车以后,廖勇跟着警察上了车,交代了整个相约自杀的过程。

人为什么无权决定自己的生死(也无权替孩子决定生死)(1)

法律点评

2016年7月22日,厦门中院对这起案件予以宣判,判决被告人彭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被告人廖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立的,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决定别人的生死,父母也是一样。虽然这起案件中,廖勇和彭娟的遭遇让人深表同情,但是以死逃避,甚至相约赴死则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同时也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人身权利中最严重、最恶劣的犯罪,必须予以严惩。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杀人罪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其一,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二,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其三,行为人需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其四,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即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结合实际,即使是构成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仍存在多种多样的形式。相约自杀未成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相约自杀是指相互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常见的相约自杀情形有:一是其中一方嘱咐对方先将自己杀死后,对方再自杀的行为;二是教唆对方自杀,并表示一同自杀的。但并非所有的相约自杀未遂,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结合司法实践,对于在自杀过程中不存在强制或者诱骗情形,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即对于那些双方均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且双方均死亡的,不存在犯罪问题,不予定罪。对于那些双方各自均实施了自杀行为,且一人已死亡一人未死亡,未死亡的一方自杀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导致的,也不予定罪处罚。

在单纯的自愿相约自杀中,如果一方死亡、一方未死的,未死亡的一方负有一定的救助义务,因为他在参与自杀的行为中起到了一定的强化作用。如果他人的死亡不可避免,则自杀未遂的一方无须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自身存在救助的能力,对方也存在生还的可能性,则应当履行救助的义务,不予救助的行为可认定其以不作为的形式放任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

在本案中,三个成年人是相约自杀,对于已经死亡的人,自杀未遂者无须付刑事责任,但两个孩子尚未满10周岁,属我国民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明知在家中点燃木炭的做法有可能致人死亡,却仍然这么做,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非法剥夺孩子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厦门中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现实情况,在兼顾法理与情理的情况下做出了较好的裁判,即维护了立法宗旨,起到了很好的惩戒作用,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情,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报法律顾问组 庞理鹏 王妍

人为什么无权决定自己的生死(也无权替孩子决定生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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