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82条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之具体侵权之三-----物件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之具体侵权之三-----物件致人损害

《民法典》中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包括有: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致人损害。

(一)、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82条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之具体侵权之三-----物件致人损害)(1)

该条款是过错推定归责方式中的被称为“过错推定之王条款”,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该条款采用的过错推定归责方式具有鲜明的特色,聚焦了一般化的过错推定归责的认定形式,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该条款的法律构成要件:

1、归责方式是过错推定责任(当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3、若是由第三人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承担对外责任,仍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然后可以追偿。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维修义务没有明确约定。雷雨天气刮大风将窗户玻璃吹下正好将路过的行人丙砸伤。房屋的所有人甲应当对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人乙不承担。

例如:乙在自己出租屋的阳台上放置有一盆花供晒太阳,雷雨天气刮大风将花盆吹落,将正好路过的丙砸伤,由于花盆的保管义务人是乙,故乙对丙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乙的房东不承担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是指附着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表层上的组成部分与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分离,比如说房屋的砖瓦、墙面脱落等;坠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离开原处而落下,比如说阳台上的花盆、用具,墙上的装饰物等掉落下来。

(二)、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是对过去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松绑,减轻了尽了合理注意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由此现在该条款变成过错推定归责方式。主要的法律构成要件是:

因建筑物,构筑物的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侵权行为。

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二者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

归责方式:由过去的无过错责任到现在改变为过错推定方式。

责任主体的确定性,对外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一般第三人不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出现。

若完全由第三人引起的法律后果,则完全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主体不担责。

例一:甲公司委托乙设计院设计办公楼图纸,甲将工程发包给丙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承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不久,办公楼即发生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相关部门调查证实,该施工与设计有重大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对外承担责任的是甲和施工方丙,然后甲和丙可以向乙追偿部分损失。

例二,甲为了能将自己刚接手的新房装修出来做茶楼,擅自违规将房屋承重墙打掉,造成房屋当场倒塌,伤人无数,甲的行为是房屋倒塌的唯一原因,且属于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私自做主造成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房屋倒塌造成的损失由甲来承担。

例三,甲拥有一套老旧住宅,早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已经勘察决定将其列为危房系列,告知甲不能继续使用。但甲置若罔闻,依然将房屋出租给当地的民工使用。某日,房屋倒塌,造成屋内多人压伤。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房屋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免责,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82条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之具体侵权之三-----物件致人损害)(2)

(三)、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依然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归责方式,意味着责任主体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推定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多个管理责任人,按份承担责任。

例一:甲私自在公路摊碾小麦,当地公路部门组织多次整改均无效果。乙驾驶车辆经过此路段时,导致车辆打滑侧翻旁边水沟,造成乙骨折和车辆受损。甲在公共的道路上堆放,摊碾小麦,妨碍车辆通行,造成极大隐患,应当负过错推定责任。如果路政部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该行为采取了有效管理措施,推定有过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至于甲赔偿后的其他责任另当别论。

例二:甲公司的油罐车发生泄露,导致其运输的润滑油撒落在公路上,道交部门乙公路段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后经过的车辆避让不及发生多起连续追尾事故。甲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乙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四)、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两款款过错推定归责方式,即责任主体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承担过错责任。

例如:甲雷雨天下班回家,小区的一颗树枝被风吹断正好砸向甲,导致甲头部受伤住院,住院花费5000元。小区的树木管理人归小区物业公司,如果小区物业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则要承担甲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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