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管理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损失核销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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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管理制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损失核销管理办法模板)

资产减值损失管理制度

XX公司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损失核销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风险的原则做好坏帐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下简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工作,根据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应当依据本暂行办法规定,做好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提取、核销工作,履行相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财政部财会字〔1999〕35号文规定计提。其中: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根据被投资单位资产净值的变动情况和本公司所占股权比例情况计提;坏帐准备计提范围为:公司设立以来其他应收款中除公司提供给子公司的未到期股东贷款和员工因公借款之外的逾期没有收回的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从公司设立起,逾期 1年(含1 年,以下类推)以内的,按余额的5%计提;逾期1-2年的按余额的10%计提;逾期2-3年的按余额的20%计提;逾期3-4年的按余额的50%计提;逾期4-5年的按余额的80%计提,逾期5年以上的,按余额的100%计提。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财政部财会字〔1999〕35号文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自公司设立至1998年底前的减值准备按“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法”作会计处理,1999年度以后的减值准备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条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由财务会计部事前就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数额,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编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告》,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就公司总经理提交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告》中的各项内容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并且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评价。

第六条 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确需核销时,由公司财务会计部拟写书面报告并准备有关资料,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合法文件。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七条 计提和核销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巨大的、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董事会应提交核销和计提减值准备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销和计提数额。

二、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六、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对本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有必要可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该项业务进行审计,并列席董事会审议计提和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议。必要时要求财务会计部就本办法执行情况、计提和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比例和金额。如已提取准备的资产在减值准备提取后,其价值又有较大变动,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公司应及时作出公告。

第十条 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应按照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工作时间,坏帐计提范围、比例等有关规定作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损失核销工作,并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经XX公司董事会XX年X月X日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从X年X月X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XX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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