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哪一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诞生)

美国民主的先行者——托马斯杰斐逊——《美国历史知多少24》


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自己及后代能够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哪一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诞生)(1)

一、联邦制

1776年5月10日第二次大陆会议在召开的头一天就通过了由理查德亨利里提出的决议,建议各殖民地着手组织保护他们的选民的幸福的安全的新政府。该决议通过之后,各殖民地先后制定了新的宪法,并依法建立了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新政府。于是原殖民地就由英属的殖民地变为了邦,他们的地位发生了质的转变,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各殖民地当时还不能单独赢得真正的独立,这些自称享有主权的邦,至多是具有半国家的性质。后来为了加强对独立战争的统一领导,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合法的中央政权机关,取代原来的大陆会议行使权利。

1777年的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由会议代表约翰迪金森起草的永久联合条例,该条例第一次将国家正式命名为“美利坚合众国”,建立了中央行政机构也就是由各州代表组成的诸州委员会,并把大陆会议改为联邦国会,赋予其代表国家行使宣战,外交等权利。该条例成为合众国第一部不成熟的宪法,是合众国建国最重要步骤。该条例规定,各州仍然保留独立的主权,国家只是作为各州之间的友好联盟而存在,因此可以讲当时的美利坚合众国还只是一个殖民地组成的松散的邦联。

按照邦联条例建立的中央政府的权力非常有限,它虽然有制定财政预算支出的权利,却没有征税权,这就产生了严重的问题。比如说,当要偿还法国的战争借款时,就有一些州拒绝缴纳;当时有不少州政府不经过邦联政府就擅自单独和外国进行谈判;当时全国有九个州建立了自己的陆军,还有几个州拥有他们自己的海军;在当时流通的货币有杂乱不堪的硬币和各式各样的纸币,有的是在本州流通的有的是全国性,并且很快就贬值。

独立战争结束后,各州的权力越来越大,在当时的每个州都有他们自己的一套政府机构,各自制定关于内部管理的法律与规定,宛如一个独立的国家,一些州还对其他州设置了关税,比如纽约州就得邻近的康涅狄格州进口的火柴与新泽西州鸡和蛋征收很重的关税,有些州还为接壤土地争论不休,甚至达到了兵戎相见的程度,中央政府的软弱时,使得美国在处理外交事务时十分被动,很难得到大国的尊重与认可。英王乔治三世认为美国因自身治理不善而要求再次回到帝国的怀抱,甚至美国的盟友法国也拒绝承认邦联议会是代表美国合法的政府。当时美国驻法国的代表的杰斐逊也在与美国的书信中抱怨“美国的使领馆是在巴黎舞台上最微不足道,最不受待见的外交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哪一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诞生)(2)

二、宪法的诞生

面对邦联政体难以应对 的种种危机,联邦议会被迫于1787年5月召集各州代表开会,研究修改邦联条例。除罗德岛代表之外,其它12个州共55名代表出席了这次在费城举行的制宪会议。参加的代表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很多人都想为他们代表的州争取更大的权益,但他们都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以此维持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保障他们的财产和商业利益,最后多数人决定要建立一个能够在中央和各州之间划分权利的联邦体系。尽管会议最初的目的是修改联邦条例,但议会代表很快就不以此为满足,他们要为新生的美国创建彻底崭新的政治法律体系,这就是他们着手要制定的宪法。

制宪会议计划建立的联邦体系,实际上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享权利的制度,新宪法虽然仍然为各州保留很大的权力但中央政府权利也得到了比以往更大的加强。

宪法规定,中央政府有征税权,有组建联邦政府军队,有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利以及与外国缔结条约的权利。与此同时各州也保留自己独立宪法,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联邦和州各有独立的征税和财政系统。宪法中以生命自由和财产代替了独立宣言中提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明确了对财产权的保护。

宪法设置了民选的国家元首-总统来负责领导联邦政府,总统作为行政首脑与美国军队总司令,由各州组成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不对国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主持、管理国家日常事务。

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代表各州,各州不论大小都各自拥有两个参议员的席位,以体现各州在联邦中平等地位。参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众议院代表民众,按各州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分配到各州,当时南方黑奴按五分之三的比例计算,各州至少有一个众议院席位,众议员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全部改选。联邦宪法规定,第一届国会众议员议员为65人,并规定以后国会根据每10年一次人口普查结果来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1913年以后,美国众议员席位固定在435人。

最后按照总统提名,国会批准,由9名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行政联邦政府的司法权力,最高法院的职责是对宪法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解释,处理公民与团体因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而产生的争议。

宪法的制定者力图使行政、立法与司法三个权力部门达到权力制衡,这样就防止任何个人和团体掌握全部的国家权力,避免专制独裁政府的形成。

制宪会议于9月17日闭幕,宪法制定者预先料想到新宪法会遭遇很多人的反对,所以要求宪法不提交州议会的批准而是提交各州民选 的会议讨论通过。1788年6月21日,新康狄格州做为第9个州批准了联邦宪法,新宪法达到了生效的条件,6月25日和26日在当时的美国各州中举足轻重的佛吉尼亚州和纽约州也先后批准了联邦宪法,新宪法终于正式生效。

宪法的通过得益于两个重要人物,也就是华盛顿和富兰克林的支持,首先是华盛顿,他本不情愿出席此次会议,只是在得知会议很难圆满完成时才同意出席,这给支持新宪法的人们以很大的信心。富兰克林当时已81岁,是制宪会议中最年长的代表,他本来是主张建立一院制政府,但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而保留个人的意见。

根据新宪法的规定,邦联国会安排了合众国总统的选举,1789年2月4日,乔治华盛顿当选了合众国第一任总统,革命的重要领导人约翰亚当斯当选为副总统,就职仪式于4月30日在纽约联邦厅举行,纽约市被宣布为合众国的临时首都。


三、权利法案

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利,保护公民个人权利,要求在宪法中增加保障公民个人权利条款的呼声是越来越高。1789年3月4日在首都纽约举行了第一届国会,由于会外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以及杰斐逊民主派的斗争,国会在1791年12月15日通过了前10条修正案,经四分之三州批准生效后来成为《权力法案》并成为宪法的一部分。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自由的权利,并于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和关于联邦分权制的规定。个人自由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请愿自由、人民拥有武器、民房不得驻军和人民有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财产权。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是公民权利法案中最关键的第一条-新闻言论自由,它弥补了美国宪法中最大不足,这一条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剥夺和平集会表达不满和伸冤的权利。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包括陪审权、律师的辩护权和不能强迫被告自证其罪。联邦分权制规定,未授以联邦或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利皆由各州和民众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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