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发生纠纷对方写借条:案说合同法恋爱期间双方出具借据

同居期间发生纠纷对方写借条:案说合同法恋爱期间双方出具借据(1)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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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至2019年间存在恋爱关系,且经济互有往来。期间,被告向原告出具案涉借据。由于原告所述的钱款给付不能唯一指向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不能排除双方因恋爱关系而自愿交付对方资金的可能,因此,即使存在借据的情形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关联法条】

合同法T210:【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诉讼主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

【基本案情】

上诉人甲因与被上诉人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甲请求】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17年7月31日借据产生之前,甲转给乙及其家人共计金额已达34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原审认为不足30万元没有依据。即便不足30万元,也与30万元的数额接近,此借据是双方对账后的确认,表明乙有借款的事实。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如此数额巨大的款项不应当被认定为赠与,乙应当进行举证。乙没有什么收入,但因为说要创业,甲才同意出借款项给乙。

【被上诉人乙辩称】

这些款项都是甲陆陆续续给其的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其中有16万余元由乙兑换成加币给了甲。借据只是因为甲极力要求下才书写的,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乙不同意甲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一审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1、借据的效力;2、甲诉称借款事实是否成立,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可获支持。

一、乙作为具备正常思维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向他人书写借据会引发的法律后果,在前案中,法院已就借据的真实性问题作出分析,在此不予赘述。故依据各方陈述及举证,确认涉案借据具备真实性。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借据涉及资金达30万元,显然超过一般人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在借据真实、但乙辩称未发生实际借款的情况下,甲就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乙的问题,负有义务予以证明甲确已向乙足额交付涉案借款本金,或者举证证明双方就该借据指向的借款关系合法存在并且实际债权金额即如借据所列。

1、甲支付案外人王某、周某3、周某1、周某2资金,未进一步证明资金给付系基于乙要求且资金可计入“借款本金”,故对该些资金与本案关联性不予认定。

2、双方在借据形成前后,资金往来较多。在借据形成前,即使不考虑乙所称加拿大元30,000元的因素,甲支付宝转给乙132,500元、银行转账乙188,000元,而乙转给甲31,900元,甲、乙资金差额尚未达到30万元;而且该些资金往来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故不能排除在借据形成前,甲、乙之间因恋爱关系而互有经济往来的可能,也不能排除双方因恋爱关系而自愿交付对方资金的可能。此外,在乙出具借据后,截止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前,双方又有多笔资金往来,甲支付乙五笔计58,000元,乙支付甲93,478元(已剔除双方解除恋爱后的2019年4月3日转账1,000元),甲称该58,000元也是乙借款、又于审理中要求扣除部分乙还款资金,未得乙认可,甲未就此提供充分依据,故对甲的观点难以采信。就该些资金往来,双方均未能进一步证明资金用途、对应的法律性质,故亦不能确信乙的付款行为是基于向甲清偿借款债务而发生。

综上,甲不能充分证明其涉案给付乙的资金均是基于其与乙达成借款合意而发生,也不能证明在借据形成前乙欠付甲借款债务达到30万元,因此对甲诉称借款事实难以认定,对甲要求乙归还借款债务并支付相关借款利息的请求,难以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1年6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甲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关于实际发生的借款数额,甲在起诉状和开庭过程中有不同的陈述,特别是在开庭时将钱款数额重新进行了详细梳理,得出了与起诉状完全不同的数额,故从其表现看,甲虽然转给了乙数十次钱款,但其中哪些属于借款,哪些属于赠与或者其他经济往来,甲并没有准确及稳定的意见。按照甲的说法,甲自2014年12月起开始出借款项给乙,至借据产生之时已达30余万元,而乙有账可查的给付到甲账户的钱款仅为31,900元,即如果甲所述的借款事实存在,则甲是在乙大量前债未清的情况下仍然不断借钱给其认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乙,此行为有违常理。由于双方自2014年至2019年间存在恋爱关系,且经济互有往来,甲所述的钱款给付不能唯一指向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不能排除双方因恋爱关系而自愿交付对方资金的可能,本院对此观点予以认同。原审法院就本案论述意见充分、详尽,本院均予认同。

综上所述,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同居期间发生纠纷对方写借条:案说合同法恋爱期间双方出具借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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