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的认定的要件(雇佣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赵国青,男,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仝堂村五组四号,身份证号码:412925196603071572,电话:13523658904别人给我说杨志全有粘外墙瓷砖是每平方25元,我给我堂弟说杨志全有粘外墙瓷砖活是每平方25元,就这样我和我妻子,我堂弟三人自带工具开始施工,施工到第三天下午四点多时候,杨志全说趁其他工程队的架子把他们施工后剩余的空间瓷砖给粘了,当时我先上了其工程队架子由我妻传递原料后开始粘贴,这时我堂弟也上了其工程队架子,也是由我妻子给他传递原料,就在粘贴时架子从我堂弟处倒塌,造成了我妻子死亡,我堂弟重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认为:我与杨志全是承揽关系,我组织我堂弟等人施工,施工完毕后由我从杨志全处结算后给我堂弟支配工钱存在控制,支配从属的关系,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我承担80%责任即赔偿我堂弟四十六万多元,杨志全承担20%责任即赔偿我堂弟十七万多元钱,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雇佣关系的认定的要件?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雇佣关系的认定的要件(雇佣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雇佣关系的认定的要件

赵国青,男,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仝堂村五组四号,身份证号码:412925196603071572,电话:13523658904。别人给我说杨志全有粘外墙瓷砖是每平方25元,我给我堂弟说杨志全有粘外墙瓷砖活是每平方25元,就这样我和我妻子,我堂弟三人自带工具开始施工,施工到第三天下午四点多时候,杨志全说趁其他工程队的架子把他们施工后剩余的空间瓷砖给粘了,当时我先上了其工程队架子由我妻传递原料后开始粘贴,这时我堂弟也上了其工程队架子,也是由我妻子给他传递原料,就在粘贴时架子从我堂弟处倒塌,造成了我妻子死亡,我堂弟重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认为:我与杨志全是承揽关系,我组织我堂弟等人施工,施工完毕后由我从杨志全处结算后给我堂弟支配工钱存在控制,支配从属的关系,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我承担80%责任即赔偿我堂弟四十六万多元,杨志全承担20%责任即赔偿我堂弟十七万多元钱。

这样的雇佣关系认为合法吗?为什么不从施工前之这每平方25元的工程价格说起?这25价格能成为认定雇佣关系的形式要件吗?为什么不从施工中的责任义务说起,在施工中满足谁的要求?为什么非要从施工完毕后说起,施工完毕后由我从杨志全处结算给我堂弟支付工钱,有证据证明之人是必须的?这样的雇佣法律关系认定合法,合理吗?我堂弟为什么是零责任?请各介人士留言!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