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14%(职工福利费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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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14%(职工福利费那点事)

职工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14%

我关注了好几个财税方面的公众号,有些确实蛮有意思的(如税草堂),有的写得有理有节,分析得深入浅出,引人思考。试着也写写,本次分析的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相关问题。

一、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国税发2012年(15)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那《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规定有什么?

二、工资薪金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是不是说明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那什么是合理?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有明确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注:对于劳务派遣工用工费用支付方式不同税前扣除也一样的,有些企业直接支付用工费用的或支付劳务费,这两种支付方式税前扣除方式都不一样的。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哪些费用在职工福利费核算?这也有明确规定。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注: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职工福利费计提基数如何确定。

1、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意,这里说的是福利性补贴能符合工资薪金的就属于工资薪金的支出,同时也可以作为计算福利费支出的基数。注:企业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果是直接支付,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三、费用扣除时间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实际支付说明该费用已经计提,只不过是在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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