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网易版权案(腾讯音乐因周杰伦作品诉网易云音乐侵权)

(观察者网讯)

历时一年半,腾讯音乐因周杰伦作品起诉网易云音乐侵权一案有了判决结果。

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1日发布的判决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于9月17日裁定,网易云音乐、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读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三被告赔偿原告腾讯音乐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8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720元。

周杰伦网易版权案(腾讯音乐因周杰伦作品诉网易云音乐侵权)(1)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观察者网注意到,该案的核心是周杰伦作品版权问题。

腾讯音乐诉讼请求称,2018年3月31日,腾讯音乐对网易云音乐授权期限届满,于当天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网易云音乐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约定,立即下线相关歌曲。

“然而,被告明知有关授权已经到期,却擅自伪造一张包含200首歌曲的《周杰伦热门歌曲合辑》假数字专辑,以付费售卖的形式通过其开发、经营的网易云音乐网站、网易云音乐PC客户端等多个客户端,向其用户提供。用户支付了相应费用后可以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

腾讯音乐表示,与此同时,被告多次通过其官方微博、网易云音乐小秘书向用户全网推送,建议用户以400元/张的价格进行购买后实现终身免费收听,公然实施侵权行为,企图通过上述侵权行为实现抢占用户市场及获取不法收益。

被告网易云音乐方面辩称,原告于2018年3月31日17:24通过邮件方式通知要求立刻下架涉案歌曲,这完全超乎被告的意料,且当日是周六休息日,大部分工作人员不在岗,离期限届满仅几个小时,处理相关事宜的人手和时间均严重不足,导致本案所涉行为的出现。

网易云音乐指出,由于具体授权合同的内容非常庞杂,商业谈判需要较长的时间,导致合同的实际签订盖章时间远晚于合同约定的开始时间。因此,就事实而言,在旧合同的到期日和新合同的签订日之间确实存在一段权利的空白期。

网易云音乐方面表示,“由于双方几年来整体上合作尚算融洽,基于双方之前几年续约的操作惯例,加之几乎同时双方就其他歌曲也陆续续约成功,综合来看,被告完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双方仍可就涉案歌曲达成续约,差异可能只在于原告涨价的幅度问题。”

“综上,被告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意图,根据双方的合作惯例及各种事实,被告完全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能够获得涉案歌曲的授权,涉案行为不应当被视为侵权行为。”网易云音乐方面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由此,法院认为,网易云音乐是《音乐授权合作协议》的签订者,且三被告为关联公司,在授权合同到期,原告已通过电子邮件明确指示其将涉案录音制品下架的情况下,网易云音乐不仅未及时按照约定采取相应措施,相反于2018年3月31日23时44分,通过其关联公司在网易云音乐网站、微博通知用户尽快下载,其与被告网易公司、乐读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网易云音乐透露数据显示,周杰伦版权费用飙升。

网易云音乐实际运营方乐读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涉案歌曲属于杰威尔曲库,根据原告所发的预警函的附件记载,整个曲库约有808首歌曲,双方第一次授权期间即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授权费用为870万元,第二次授权期间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授权费用为8642922.37元,第三次授权期间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授权费用为18184140元。”

今年二季报显示,腾讯音乐版权分销业务收入有下滑,但数字专辑销售依然强劲。二季度,腾讯音乐实现营收58.98亿元,同比增长31%。值得一提的是,9月,腾讯音乐独家发布周杰伦最新数字单曲《说好不哭》,销量突破 1000 万张。数字单曲的火爆有望以交叉销售方式,进一步拉动订阅会员数增长。

此外,腾讯音乐所持有的周杰伦音乐版权,将于2020年3月31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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