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珍贵的东西往往是金钱买不到的(世界上只有一样东西是无价的)

距离备受关注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已经过去很多天,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在于林家要求的过亿元赔款是否合理。按照国内现有的死亡案例的赔偿,这一数值确实显得过高了,通常情况,对于死亡事件的赔偿要综合考虑受害者的教育成本、收入水平、以及预期寿命等因素,但即使这样,往往赔偿金额也只在每人百万元左右。

但对于此案中不幸遇难的三个孩子,显然以林家的家境,考虑到他们投入的成本以及孩子今后的预期发展,这种计算方式得出的数字让人无法接受。并且如此低的赔偿标准也不利于责任方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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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林爸爸微博

现阶段国内的死亡赔偿标准,不光是林家,任何家庭都难以接受这样低廉的数字。但究竟多高的金额才是人们可以接受的,却很难得出结论。我们常说生命是无价的,然而当无价的生命需要被赋予一个金额来衡量生命的价格,是我们一直以来不愿意面对的问题。

的确,探讨生命的价格似乎和我们的生命无价的价值观相悖,可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生命是无价的终将是一句空话。很多时候,各行各业要做到对生命的尊重,必须为生命赋予一个具体的保障性的数字。

航空安全&生命价格

与我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民航领域就是很典型的例子。为了应对航空市场巨大的竞争压力与乘客对于航班正点率的要求,各大航空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都经历过忽视航空安全,致使乘客生命安全受到损害,最终导致航空公司自身受到巨大打击的阵痛。

比如大家熟知的美国航空1420号班机空难中,机组为了航班不被取消,冒险与风暴竞速,最终在小石城机场冲出跑道坠毁。这起空难不仅夺走了11名旅客的生命,还对美国航空公司造成了数千万美元的损失。后来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航空公司“务必到站”的压力下,三分之二的机组冒险穿越雷暴区试图降落。显然,在利益的驱使下,航空公司常常把乘客生命的出险概率与航班取消带来的损失做价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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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领域,追求更多的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如此恶性发展对航空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消除这种威胁,各国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将空难受害者的赔付额大大提高,各国航空公司面对可能付出的巨额赔付与损失,不惜付出更高额的代价来提高航空安全,乘客的生命安全也得到了更高的保障。

汽车安全&生命价格

类似的例子还包括我们每天都离不开的汽车。从上世纪40年代戴姆勒-奔驰公司开始研发先进安全结构到今天我们的乘用车安全性越来越高,都离不开人们对于生命强制性或主动性的高昂价格保障。

一方面,在汽车发展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车型导致的驾乘人员伤亡需要面对巨额的赔偿金额以及招致政府的巨额罚单。另一方面,由于安全性较差的车型更易导致驾乘人员伤亡,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对于生命的赔偿又相当高昂,这无疑牵动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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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美国地位颇高的保险行业也会敦促政府出台各类政策法规,强制要求各大主机厂提高车辆安全性。汽车厂商终归还是更注重利益,因此,只有这样使生命的价格成本远高于其提高安全性所付出的研发成本才能真正限制、引导汽车厂商,驾乘人员的安全性才能不断提高。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

反观我国对死亡案例的赔付标准之低,也许正是导致诸多生产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的一大原因。

诸如屡见不鲜的黑煤窑事故、大巴车大货车超载事故、建筑工地塌方等。按照我国每人百万左右的赔偿标准,对责任方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生产安全依然无法得到应有的重视,事故对于同行业的震慑力就更无从谈起了。

如此低廉的责任成本让黑心企业更倾向于冒险,而非花费更多成本消除安全隐患,无价的生命从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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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险,同命同权?

再例如医药行业中的临床试验,在保险引入之前,受试者发生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后都是通过制药企业来获取相应的赔偿,每例索赔几乎都会引发纠纷,受试者的生命安全也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可以说这种对受试者生命保障的制度缺陷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医药行业发展的进程。

在医药行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各国都已全面推行临床试验责任险,通过保险形式转移风险,更同时对生命的保障更加清晰严谨。

例如,英国要求首次在人体上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保险公司担保总额至少为每项试验500万英镑;已有试验经历的药物临床试验,这一数字为250万英镑。德国药品法要求每人赔偿限额至少为50万欧元。而即使是在医疗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印尼,每人赔偿限额通常也被要求在最少100-200万美元。而在我国,在这方面生命的价格和国外悬殊很大。通常在一线城市,即使是风险率很高的肿瘤项目,每个死亡案例赔偿限额最低要求也只在50万人民币左右,其他项目的保额要求就更低了,甚至还有相当大数量的临床试验还处于没有保险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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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辉瑞公司"舒尼替尼”临床试验导致受试者死亡事件,最初辉瑞公司只同意赔偿死者区区5万元,在多年官司纠纷之后,受试者家属也只得到了30万元的赔偿。

无独有偶,另一国际知名药企拜耳"BAY59-7939片剂"临床试验导致受试者休克事件也引起过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拜耳在德国为受试者购买了每人赔偿限额为50万欧元的保险,但在中国,拜耳却不肯出示这份保单,最终法院只能根据我国国情判定只赔付受试者5万欧元。

但法院在司法建议书中也建议,企业、医院伦理委员会等应对受试者的保险措施加强监管,为受试者提供更高的保障。换言之,司法建议也希望受试者拥有更高额度以及更有效的保险以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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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命关天的临床试验中,对生命如此低廉的定价无疑不利于医药行业的良心发展。只有真正做到与发达国家接轨,对于生命强制性要求更高额度的保障,才能使企业更加重视药物研发从临床前到上市后整个流程的安全,也有利于药监部门降低监管难度。当然,关于如何确定这个额度,保险无疑是最好的解决方案。长远考虑,这个额度越高,才越有利于公众安全。

生命的高价需要自我选择

对于生命安全的保障,赔偿标准是一方面,但无论再高的赔偿标准都是出于被动的考虑,是基于事发后人们的核算标准来赔偿,往往还是会存在诸多争议。

况且,从上述几个例子不难看出,我国对于生命的赔偿标准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当然,这种差距取决于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差距。提高生命的赔偿标准,增加社会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成本以较少风险和隐患也势必会导致相关终端产品的价格上涨,这又会加重我们每一位消费者的负担。在一个市场导向的社会,这种改变很难迅速实施,必须伴随着经济发展同步进行。而主导这种改变的究竟该是权力部门的强制要求还是消费者参与的市场选择的结果又是另一难以定论的问题。但以我国近年经济腾飞的速度来看,对于生命的赔偿标准显然是没有同步跟进的。

另一方面,生命是等权的,在类似的事故中,无法对同样的生命核定不同的价格,但社会整体存在较大的贫富差距又是不争的事实,倘若实施同一标准,无法使社会各层级都得到满足。面对不同的人群的不同的自身需求,这就需要每个个体除了通用的赔偿标准外,自我和自主的为自己的生命标定一个价格。无疑,自我购买商业保险是不二的选择,它既不会增加整个社会经济压力,又能满足不同阶层人群的需求,甚至,对于社会通用的生命价格衡量标准也会有指导意义。

对于无价的生命,探讨生命的价格是我们不应回避的一个问题,只有我们为生命赋予高昂的价格,生命才能得到更有效、全方位的保障,这份保障也是我们对生命尊重的一种诠释。

尊重生命,就给生命标一个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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