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保证金清单(招标投标要点解读专题)

一、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措施,并非是强制的,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酌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形式外,还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形式,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招标投标保证金清单?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招标投标保证金清单(招标投标要点解读专题)

招标投标保证金清单

一、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措施,并非是强制的,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酌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形式外,还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形式。

(一)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另外,对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有一些特别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施工、货物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除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以外,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金额则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根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针对经营性公路建设新项目,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三)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招标人终止招标后,如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中标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除以上4种情形之外,招标人还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退还招标文件的情形,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等情形。

(五)违反投标保证金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申3806号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汇东公司是否应当退还科茂公司案涉投标保证金80万元。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目的是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本案在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有关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要求、合同条件的说明等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如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科茂公司在汇东公司发布案涉《招标文件》后,提交了《承诺》《投标函》《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等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系科茂公司对招标文件相应内容作出的承诺,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其作出的承诺,全面履行其义务。案涉《招标文件》1.4.3项载明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20)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有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良行为记录(以投标截止日为准)”。科茂公司在进行投标时,明知其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信息已被公布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已具有案涉《招标文件》1.4.3项的限制性规定,仍参与投标活动,违反了案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其参与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按照科茂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声明,其隐瞒了存在《招标文件》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而参与投标,该行为系虚假投标行为。而科茂公司承诺其自愿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根据案涉《招标文件》3.4.4项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第(4)项载明的“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要求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未履行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科茂公司的前述行为,违背了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承诺,符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二、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而向招标人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行中标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可见,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由招标人自主决定的,并不具有强制性。

(一)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履约保证金的上限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要求,并注意履约保证金扣除或返还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等内容。此外,特殊招标领域的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需注意其法律规定,例如,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招标人不得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中标人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后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三)超过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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