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有时间限制吗(公告送达的理解与适用)

2.受送达人为公司企业的情形

依托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启信宝等平台,任何民事主体想要起诉一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公司,基本都可以查询到该企业的注册地址,而法院通常也可以通过向企业的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进行送达。

司法实践中不乏有企业的实际经营地与工商注册地不一致,若法院向工商注册地进行送达,无人签收,送达未果,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公告送达?

在涿州市宜佳旺购物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度银匠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207号】,最高院认为“一审法院邮寄应诉文书的地址与宜佳旺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一致,宜佳旺公司虽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址并非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但其并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一审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送达应诉材料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如企业未及时将实际经营地进行工商登记,则法院依照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未能送达的,足以满足公告送达的条件。但该案中最高院的裁判逻辑似乎不符合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确立的原则。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仅是向工商登记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送达未果后,未显示一审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补充材料,而也未能显示一审法院采取了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本案中最高院的审判思路似乎对原审被告欠缺了一定的程序正义。

公告送达有时间限制吗(公告送达的理解与适用)(1)

与此相对的是,在四川强盛工贸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14民申3号】,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据受送达人的工商登记地址进行了走访和调查,均无法送达。同时原审法院还进行了邮寄送达,被邮政部门以查无此人为由予以退回。再审法院据此认为原审符合法定公告送达的要件,原审公告送达程序无误。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原审法院确立了一个送达的标准程序,尽可能的向我们展示了何为穷尽其他送达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事合同上常常会增加一条联系条款,指定联系人,联系地址。在企业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该联系条款显得格外重要,若此时企业发生诉讼纠纷,在注册地址送达未果的情况下,法院显然有必要再向该联系地址进行送达,否则无法表明法院已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

在东莞市西玛玩具有限公司、广州市世纪华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21)粤73民再1号】中,一审法院仅向受送达人的工商注册地址进行了送达,送达未果,直接采用了公告送达,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涉案合同中有明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既未电话联系,也未在向西玛公司邮寄诉讼材料时加以注明,导致送达不成功,就径行公告。一审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前,没有满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条件,故一审法院使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违反法律规定……

公告送达有时间限制吗(公告送达的理解与适用)(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实际上该规定也是对人民法院在送达程序中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强化。

结合前述几个案例,笔者认为在受送达人为企业时,在送达程序上,秉持的原则仍应与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确立的原则一致,不能仅因为向原告提供的地址或者工商注册登记地址送达,送达未果,就直接适用公告送达,还应要求原告补充材料,且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每一个案件都关乎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告送达虽然便捷但不应成为侵害民事主体利益的工具。

三、工商注册地址作为企业法定送达地址的效力强化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属于企业的一般登记事项。为更加便捷法院的送达程序,提高法院的送达效力,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优先向其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

在送达的效力上,该文的第七条同样做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等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目前除北京外,也有其他地市陆续出台了类似文件,如上海、四川、长春等地,虽然该文件的效力等级仅为地方司法文件,但在趋势上足以表明,日后在企业送达效力上,工商注册地址的效力强化,若企业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及时填报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防止出现送达不到,无法参与诉讼程序,丧失辩论权的情形。

四、结语

法院送达程序作为受送达人知悉其诉讼事项的重要途径,关系着受送达人能否行使辩论权,维护其实体利益。公告送达作为拟制送达的方式,应当谨慎行使。法院在送达程序中应当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而对于受送达人,尤其是作为企业的受送达人,在存在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形下,务必要及时在工商部门及时进行登记披露,以防万一,即使不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原则上企业也应当在其工商注册地做好收件管理,避免出现丧失辩论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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