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没收到货(却一直没有收到货)

大家好,我是海王说创业,一名职业打假人,每天分享打假常识。

国庆节时期,各大购物网站都在搞疯狂大促销。周女士平时爱在网上购物,她也知道在过年过节的时候,各大购物网站都会搞活动。于是,将自己一直想买的一款LV包包的计划纳入到了国庆节网购的日程中。10月1日这一天,周女士打开某购物网站,找到该品牌的包包,结果真的有促销的包包。于是,周女士赶紧订了一个,并按照购物流程付了款。一般情况下,货物款项汇款成功后,一周内就会收到货物,但是直到10 月15日,周女士也没有收到自己在网上订购的LV 包包。周女士联系了该购物网站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称卖给周女士包包的不是购物网站本身,是购物网站的合作商户,让周女士和该商户联系。但是,周女士不知道该商户的任何联系方式。

请问:周女士应该怎么办?

根本没收到货(却一直没有收到货)(1)

点评

周女士在网上提交了购买包包的订单,并付了全部的款项,可以视为已经和卖家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事后卖家并没有交付包包给周女士,是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周女士应该要求包包经销商交付包包,或者可以要求包包经销商返还货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但是,周女士本无法联系到卖家。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退款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了。那么,周女士是不是可以找购物网站要求赔偿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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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没收到货(却一直没有收到货)(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9规,费者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 38 条第 1、2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由此可知,如果周女士能够证明包包的经销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网站在明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然发布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那么网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供应商是对消费者恶意欺诈,而网站不能提供该供应商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则应当由网站承担全部损失。

根本没收到货(却一直没有收到货)(3)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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