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注意事项(5月会计工作的重点)

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注意事项(5月会计工作的重点)(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分为3类: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取得不征税收入如何处理?

1、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形成资产产生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长期未支出的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提交申报表且未扣缴税款的,可在申报期内自行作废申报表,重新提交申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减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申报前确认是否已经完成了2017年第四季度或12月份的月(季)度预缴申报。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还需要确认需要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已办理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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