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议(小i答疑)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议(小i答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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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小 i 答疑”栏目!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自然资源领域相关问题,都可以留言给我,我会邀请业内人士进行解答,并通过新媒体平台反馈给大家。

本期话题:特殊情况下的不动产、林权登记

答疑专家:侯小艳 张丹红

开发企业灭失,如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问:申请人2009年6月购得一套房产,并于同年取得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人多年来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现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由于开发企业灭失,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双方共同申请,此事项该如何办理?

答: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出台《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指出,“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企业灭失,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根据此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受理购房人单方申请,收取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调阅开发企业信息,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为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共有权利人身故,林权登记如何办理变更?

问:张某与刘某等4人于2002年承包了一片林地,于2005年办理了林权证书,并于2019年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张某不幸身故,且银行抵押贷款也未解押。现张某儿子申请办理林权变更。按照相关规定,林权变更登记须由共有权利人共同申请,但由于其中一权利人已身故,且不动产处于限制处分状态,该如何处理为宜?

答:根据上述情况,应告知申请人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该林权。其申请人可依意愿选择司法公证继承(司法局)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解除限制处分状态(把银行按揭还清)或者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由继承人与林权共有人凭继承结论和身份证明材料、林权证书共同申请林权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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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议(小i答疑)(2)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新媒体编辑:陈雨

初审:赵蕾

审核:程秀娟

审签:赵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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