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取维和行动的目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对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U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的定义,是指为防止、控制或解决武装冲突,恢复和维护冲突地区的和平,经冲突方邀请或同意由联合国授权和指挥并以公正方式开展的非强制性军事和民事行动。就近年来的实际发展而言,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在没有任何明确理论阐述的情况下从实践中产生的,又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发展和变化的。基于60多年来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实践,将维和行动放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视域加以审视,可以尽快将维和行动纳入法律框架从而推动国家和地区间的维护和平与发展的国际事务合作。

联合国采取维和行动的目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在法律上如何定性)(1)

2020年俄罗斯维和部队在纳卡地区进行排爆工作

维和行动的法律依据首先基于联合国的普遍性和权威性。联合国是世界人民争取独立、自由、和平的象征。世界各国都把加入联合国视为被国际社会承认的标志。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经有192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加入了联合国,使联合国成为具有最广泛代表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时,各国为加入联合国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性,反映了它们对联合国担当维护世界和平这一角色的承认和寄予的厚望,它们在联合国讲坛所发出的声音往往形成国际舆论的主流,具有道义上的权威性。这种广泛代表性和道义上的权威性是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其他国际组织所不具备的。因此,各会员国所赋予联合国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决定了它担当维持世界和平重任的合法性。其次,《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违和行动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采取维和行动的目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在法律上如何定性)(2)

1945年《联合国宪章》是当今世界影响力最大的国际公约,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宪章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这是联合国有权采取维和行动的基本法律依据,而直接的法律依据则主要来自于宪章第六章的和平解决办法,即: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中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第七章则规定,当安理会认为和平方法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由此可以推断,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有权采取维和行动,而不论这种权力是宪章明文规定的,还是暗含在有关条款的措辞中。因此,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介于第六章和第七章有关规定之间的折衷办法,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曾形象地称之为“6.5章”或“六章半”的解决办法。第三,联合国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任赋予了安理会,安理会有关维持和平的决议对于会员国来说,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到目前为止,除个别例外,建立维和行动的决议都是在秘书长的建议下,由安理会做出的。如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后,安理会于通过了(1973)340号决议,决定建立一支由常任理事国以外的会员国派出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国紧急部队,派往中东地区监督停火。联合国与当事国所签订的条约或协议,以及会员国之间签订的条约或协议,这些双边或多边协议也是法律依据。比如在第一次中东战争末期,以色列同与它交战的四个阿拉伯邻国(埃及、约旦、黎巴嫩和叙利亚)分别缔结了四项双边停战协议。协议规定:由“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UNTSO)负责协助上述国家监督执行和遵守停战协定的各项条款。

联合国采取维和行动的目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在法律上如何定性)(3)

中国维和部队参加天安门广场阅兵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为:一是国际性,即它是由联合国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建立的国际部队,其人员由中立的会员国提供,由秘书长指挥,其司令由秘书长任命;二是自愿性和非强制性。这意味着维和行动是经过东道国同意的,包括其他直接卷入的冲突方的同意而建立的,其军事人员也是在会员国自愿的基础上提供的。维和部队只配备轻武器,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三是中立性。维持和平行动应保持中立,不得干涉东道国的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会员国的内部纷争,不得偏袒某一方而反对另一方;四是临时性。目前大部分维持和平行动具有临时性质,目前建立的维持和平部队中只有一个例外,即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是永久性的安理会附属机构。联合国本身不享有主权,其所以能够从事维持和平行动只能由安理会或大会的特殊授权决定。

联合国采取维和行动的目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在法律上如何定性)(4)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法律主体就其组成而言,包括以下人员:一是外交人员与政治官员及其办事人员。他们所执行的任务包括:政治谈判,以及指导、监督并直接控制维和特派团的一切行政机构和办事处。二是人权事务部门。如果冲突地区存在大规模违反人权的事件,联合国在实施维和时可以部署人权监督员。人权监督员通常由人权方面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世界各国派出的人权专家担任。人权事务部门所从事的人权方面的活动包括:对遵守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对人权的侵犯,以及制定和实施人权教育计划等。三是民事行政事务部门。其职责是对冲突国或地区的外交、国防、财政、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新闻等事务进行监督、指导或直接控制。联合国在政权出现真空或更替的多个冲突地区充当了民事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四是选举事务部门。其任务是组织自由和公正的大选或全民公决并对其进行监督。五是难民安置事务部门。处理难民、背井离乡者、政治犯和其他在押人员问题。六是民事警察部门。在司法制度依然存在的地区,负责对当地警察的监督和控制,以确保法律和制度得到有效和公正的维护,确保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完全的保护。在尚未建立司法制度的冲突地区,直接行使执法权力,维护冲突地区的法制,并帮助组建和培训当地警察。七是边界监督员。沿国际公认的边界,对由联合国实施的禁运进行监督。八是军事职能部门。由维和部队和军事观察员组成。其任务可以归纳为:隔离交战方、建立缓冲区或非军事区、监督停战或停火协议、防止国与国之间或国家内部发生冲突、协助维护冲突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九是国际职员和外勤人员。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服务的国际职员和外勤人员在联合国维和任务区从事行政管理、财务、通信、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从联合国现有职员中选派或者在全球范围内张榜招聘。十是当地雇员。一般从事口译、文秘、工勤等辅助性工作。综上,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法律主体,包括军事人员和文职人员,除少数由联合国从其公务员队伍中选派或从冲突地区就地聘用外,主要由联合国成员国政府应联合国秘书长的请求提供。由会员国政府提供给联合国使用的维和人员归联合国统一指挥,但会员国政府有权按一定的程序撤回其维和人员。

联合国采取维和行动的目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在法律上如何定性)(5)

2016年中国维和工程兵大队出征前进行誓师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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