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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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民法典

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二者有所不同:

1.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法人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限制在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范围之内,并且受到设立人意志的约束,设立人在设立法人时确立的目的范围直接决定了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未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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