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灭火用水量计算公式(灭火浓度设计浓度)

火灾灭火用水量计算公式(灭火浓度设计浓度)(1)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中出现了“灭火浓度”、“惰化浓度”、“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四个概念,很多人会混淆这些概念,本文针对这些概念做一个梳理,希望有所帮助。

灭火浓度是指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惰化浓度是指有火源引入时,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气体灭火防护区,采用灭火浓度还是惰化浓度,应根据防护区的存放物质确定。《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规定:

3.1.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3.1.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1.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在实际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灭火剂用量计算时,采用的是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而不是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主要原因是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是能试验灭火的理论最小浓度,实际应用中,需要考虑安全系统数。所以《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针对七氟丙烷、IG541的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做了相应的规定:

3.3.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3.2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1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2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火灾灭火用水量计算公式(灭火浓度设计浓度)(2)

3.4.1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4.2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3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4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在执行3.2.2和3.4.2条款时,需要特别注意,附录A中给出的是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数据,在设计计算过程中,需要根据防护区的物质确定是否需要惰化。

火灾灭火用水量计算公式(灭火浓度设计浓度)(3)

如果不需要,灭火剂用量计算则用灭火设计浓度,需要用附录A中的灭火浓度*1.3;

如果需要,灭火剂用量计算则用惰化设计浓度,需要用附录A中的惰化浓度*1.3。

附录A 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

火灾灭火用水量计算公式(灭火浓度设计浓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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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灭火用水量计算公式(灭火浓度设计浓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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