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ktv唱歌吃自助餐(贵阳K歌自带食物)

成都ktv唱歌吃自助餐(贵阳K歌自带食物)(1)

(陈先生的50元的定额发票上写着“外带食物服务费”。)

如今,去KTV唱歌已经成了很多人最习以为常的休闲娱乐方式。K歌本是件高兴的事,朋友、同事、家人聚在一起,抛开烦恼、高歌几曲,好不痛快。然而,贵阳的陈先生最近和朋友去KTV唱了一次歌,却唱出了坏心情。

自带食物,想吃就得再交钱

近日傍晚,贵阳的陈先生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意犹未尽的几人相约到黔灵东路的畅响量贩式KTV唱歌。出发前,陈先生在网上团购了一份这家KTV价值258元的欢唱套餐,套餐含12瓶啤酒。

来到KTV后,考虑到没有下酒菜,陈先生便让朋友在包房里唱歌,自己到路边买了些卤味,打算和朋友们边吃边唱。

可刚回到包房却遭到服务员的阻止,表示店里是禁止外带食品和酒水的。

“服务员说,必须将外带的食物交由KTV代为保管。如果一定要吃自己带来的东西,就得交服务费,具体收多少要看我们带的数量来核算。”陈先生说,他在团购时商家的“消费提示”里并没有标明“谢绝自带酒水、食品”,况且自己之前在其他地方K歌时自带食品也都没有问题,为什么到了这家KTV就不行了呢?

认为店家规定不合理的陈先生和服务员理论起来,可服务员的态度很强硬,要么将外带的食物交给KTV人员保管,要么交钱。甚至还将包房的音乐关停了。

想想东西都买了,包房钱付了,酒也开了,再换地方太麻烦,为了不扫朋友们的兴,陈先生只好很不情愿地交了钱。

“买的小吃也不过40多元,却被交了50元的服务费。”陈先生很是气不过,他特地留了个心眼,让对方开个发票,并写下收取这笔钱的名目。说不定日后维权用得上。

记者看到,这张50元的定额发票上,盖着畅响KTV的章,发票上有圆珠笔写的“外带食物服务费”几个字。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几天,但陈先生还是觉得这笔“外带食物服务费”交得冤,为什么来K歌不能自己带吃的?这样的规定合法、合理吗?

KTV:确实不能自带食物

听完陈先生的叙述后,记者也随即拨打了畅响量贩式KTV的电话,接电话的一位女店员告诉记者,他们店里确实不允许自带酒水、食品,无论是不是团购的客人都是一样的,如果碰上客人不知情已经带来了,他们会把东西先收好放在前台,等客人走时再归还。

如果遇到执意要带的,就会收取服务费。

当记者想进一步了解为什么会有这条规定时,这位店员则表示这是公司的规定。

经营者:允许外带,利润何来?

近日,记者在贵阳多家KTV进行走访调查。一些KTV会在显眼位置摆放“禁带酒水”的警示语。而大多数的KTV虽然没有“禁带酒水”的警示语,但看到消费者自带食物和酒水,服务员也会上前告知。

市中心一家KTV的服务员告诉记者,虽然KTV有规定,但大多时候,他们都会与客人协商,如果客人在KTV有消费,他们也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不会强制寄存或收取服务费。

有着多年KTV经营经历的某KTV王经理告诉记者,现在贵阳KTV行业的竞争激烈,竞价、团购已经把价格压到很低,有的三四十块钱就能唱五六个小时,靠这个价格连成本都赚不到。很多店家只能靠酒水、食品贴补点利润。如果消费者还自带酒水、零食等,那作为KTV商家,提供了场所,又提供了服务,但消费者不消费就没有什么利润可图了。

不过,王经理表示,强行禁止并不是好办法。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即使你收回了他们自带的食品,他们同样也不会再行消费,更别说收取服务费了。与其强制收取,还不如善意提醒,给顾客留一份好印象。

“还会有一些KTV无法提供的食品,如果消费者自带,作为经营者也是无法指责消费者行为的。”王经理告诉记者,现在不少KTV都是通过改变经营方式,来让消费者在KTV消费。比如有些KTV虽然有房费,但同时还送“消费”,消费者到KTV内的小超市购物,只要达到规定限额,就不用再另行付费,这样在无形中也让消费者免去了自带的习惯。

消费者:“带不带”应消费者决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市民在KTV消费时都曾遇到与陈先生同样的情况。

“之前也遇到过被强制‘没收’饮料的行为。”张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就觉得一下子没了唱歌的兴致,“我带一两瓶水能有多大的影响?但是KTV强制‘没收’就让人心里很不舒服。”

市民王女士也表示,虽然KTV可以做“禁带”的提醒,但是“带不带”应该由消费者决定,“毕竟我出去消费,我自己有选择的权利,如果KTV强制‘没收’,对我来说就是侵犯了我的权利。”

律师:这是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限制

针对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那么这样的界定对于KTV是否同样适用呢?

贵州涛闻律师事务所的邹松律师认为,和餐馆一样,KTV禁带酒水同样是不合法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KTV的这种规定无疑就是一种格式条款,是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限制。(记者 孟剑飞 摄影报道 编辑 武芮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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