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有什么权利(近亲属之间特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哪些现实法律意义)

(一)监护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依顺位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再者是兄、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依顺位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再者是其他近亲属除此以外就是经社会基层组织同意的自愿监护人和社会基层组织了当然法律规定“意定监护”以后,一定程度上近亲属的这方面作用可能会受到削弱,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近亲属有什么权利?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近亲属有什么权利(近亲属之间特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哪些现实法律意义)

近亲属有什么权利

(一)监护。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依顺位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再者是兄、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依顺位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再者是其他近亲属。除此以外就是经社会基层组织同意的自愿监护人和社会基层组织了。当然法律规定“意定监护”以后,一定程度上近亲属的这方面作用可能会受到削弱。

(二)可涉及赠与人撤销赠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可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四)逝者的人格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五)特定条件下的赡养、抚养义务。特定条件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相类似,特定条件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六)受害人逝者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七)医疗风险知情权和签字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八)患者受损害时涉及医疗机构的免责。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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