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懦夫千死勇士一死(你会选择杀死那个胖子吗)

未来,致命病毒肆虐,人类因为病毒感染变成丧尸,少数精英围起高墙,贫民只能在围墙外等死,人类文明危在旦夕。危难时刻,科学家发现一批少年大脑内具有免疫病毒抗体,如果是你决策者,会把这批孩子牺牲做人体实验进行解药研制拯救全人类,还是选择放弃听天由命?

为什么说懦夫千死勇士一死(你会选择杀死那个胖子吗)(1)

当然,这只是《移动迷宫》系列电影的桥段,但却引发出一个世纪思考的哲学谜题,一辆疯狂的电车,一个虚构胖子,五个无辜的生命。

你站在一条铁路旁边,眼看着有一辆刹车失灵的电车高速驶来,而在铁轨的另一端,有五个人被五花大绑在铁轨上,电车轧过去他们必死无疑,可你根本来不及冲上去把他们解开。不过幸运的是,你的手边有一个开关,只要你扳动它,就可以让失控的电车开进另一条岔道,可是你发现,在岔道的铁轨上也绑着一个人,在挽救那五个人生命的同时,岔道上的那个人将会因此而送命。你必须迅速作出一个决定:要不要扳动那个开关?

为什么说懦夫千死勇士一死(你会选择杀死那个胖子吗)(2)

我们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答案,打开开关,还是不打开开关。就像文章开头模拟的未来一样,这将是很难抉择的事情,尤其是让你刹那间做出选择。我们可以看看主流哲学家们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先来说说哲学界评价道德容忍度的两个主流原则。道德容忍度, 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对跟道德有关的各种行为和观点的接受程度。比如,人们对于谋杀行为的道德容忍度为零,那就意味着绝对否定,完全不接受。

在一些争议性较强的道德话题中,人们的容忍度会有大差异。关于道德容忍度,最主流,大众最普遍接受的原则有两种:一个是双重结果原则,一个是功利主义原则。

先来说双重结果原则(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DDE 现在通常也叫双重效应原则),它是指一个行为产生了两种结果:一个好结果,一个坏结果,好的结果是行为人所希望的,而坏的结果是之前预见到,但行为人并不希望发生的。

这个原则最早提出是在13世纪,神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在他的著作《神学大全》中用来解释自卫杀人的双重效应。当一个人的生命遭到威胁,而自救的唯一方法是杀死或伤害加害者时,这种伤害是被道德所允许的。双重结果原则为道德容忍度提供了一种明确的解释:当一个行为产生了比较大的正面效应时,可以允许较小的负面效应。但是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哪四个条件呢,先来举个例子。

为什么说懦夫千死勇士一死(你会选择杀死那个胖子吗)(3)

作者提到一部叫《沧海无情》的电影,它讲述了二战中的一个故事,一支英国商船队在海上遭到德国潜艇的鱼雷攻击,导致多艘船只沉没,很多人坠海迫切等待救援。这时候,来了一艘英国巡洋舰,巡洋舰的指挥官明知道很多人坠海,并且性命岌岌可危,可他还是命令士兵发射深水炸弹,击沉了德国潜艇。这样一来,阻止了德国人的继续攻击,避免了更大伤亡和损失,但是海面上等待救援的那些人因此丧生。这个指挥官的决策对吗?他的决定,产生了两个结果,一个好的一个坏的。现在我们用“双重结果原则”分析一下指挥官的行为是否正确。

双重结果原则认为这种道德疑难行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才是可以容忍的。

第一,行为的本质必须是善意的,至少应该是道德中立的。双重结果原则的重要前提是行为人不能故意作恶,如果他的出发点就是恶意的,那么这个行为一定是不道德的,不能容忍的。从这个故事来看,这名指挥官发射深水炸弹是要击沉正在攻击船队的德国潜艇,这个行为的出发点确实是好的,这个前提首先是成立的。

第二,行为人想要的是好的结果,坏的结果之前已经想到了,但并不是故意的。这话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种行为必须是为了实现好的结果,同时,不能把可能出现的坏结果作为实现好结果的一种手段去加以实施。在这个案例中,假如指挥官通过击杀落水的人来混淆德国军舰对于战况的判断,并顺利实现了军事上的胜利,那么他就是故意的,这种行为也就无法被容忍。但他只是针对敌方潜艇发射了深水炸弹,并没有任何想要杀了落水的人的意思,那么他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可以容忍的。

第三,这种行为必须具有充足的理由,也就是说坏的结果无法避免。在当时的情况下,炸沉德国潜艇,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是最好的选择,少数落水者的伤亡是无法避免的,指挥官别无他法;

第四,两个结果对比来看,所产生的善一定要大于恶。击沉德国潜艇,减少了巨大的伤亡和损失,相比之下,落水者死亡的结果要小得多。指挥官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因此他的决定在道德上被视为是正义行为。

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看那两个电车场景。第一个岔道场景,用双重结果原则来解释的话,就有这样的逻辑推论:扳动开关产生了一好一坏两个后果,好的结果是救了五个人,坏的结果是一个人死了,这是可以想到但并非故意的,杀了那个人对决策者而言没有任何好处,他只想拐到另一个岔道上,所以扳动开关的行为可以被容忍。第二个胖子情景中,救五个人当然是出于善意,但是直接动手把胖子推下桥,就是通过直接的杀人来救人,这种故意作恶的行为就无法被容忍,这是一种谋杀。如此一来,我们就明白人们的选择截然相反的原因了。

但是,双重结果原则也有它的局限,就是怎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真的出于善意还是故意作恶的。假设在岔道场景中,有人想救那五个人,但是同时,岔道上的那个人是他最想杀死的人,于是他扳动开关,尽管结果一样,但我们从道德上还是无法接受。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一名将军下令轰炸敌军堡垒却不慎伤及平民,他或许会将这种伤亡解释为一种小小的负效应,把双重结果原则作为逃避或推卸责任的借口,显然这也无法令人信服。

说完了双重结果原则,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功利主义原则。它可以完美解决道德问题吗?“功利主义”理论是18世纪英国的法理学家、哲学家边沁创立的,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中,他认为“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就是对错的标准”,一种行为对错的关键,在于它产生了多少快乐,避免了多少痛苦。如果快乐大于痛苦,就是善,反之就是恶。假设生命是等价的,那么大多数人的幸福就是衡量一切事情好坏的标准。在岔道困境中,一个人死,五个人活,所以这个行为是善的,可以被容忍。那么我们来讨论一下,数量可以作为道德善恶的衡量标准吗?

假设你孤身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看到一群武装人员把二十个人绑在一面墙上正准备射杀。这时候,武装人员头目走到你面前,说他可以给你一个特权,你来随机选择杀死一个人,他就当场释放另外十九个人。如果你不接受,那这二十个人全都得死。你怎么办?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当然是杀一个换十九个。动手之前,我们先考虑几个问题:二十个人,挑谁去死?这个倒霉的人凭什么要替另外十九个人付出代价?还有,即便救了十九个人,可是杀那一个人是主观上进行了选择的,因为没人强迫你杀他,你能过得了心里那个坎儿吗?如果我们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要求你为了救十九个人就去杀人,这未免太强人所难。当然你也可以拒绝杀人,可是功利主义强调个人道德行为的标准是追求大多数人的幸福,倡导无私的利他主义。如果你拒绝杀人,从而导致二十个人的死亡,也许就被贴上了“自私”“冷血”的道德标签。杀也不是,不杀也不是。现在道德重担都压在你肩膀上,你怎么办?

为什么说懦夫千死勇士一死(你会选择杀死那个胖子吗)(4)

再假设一下,医院有五个垂死的人在等待器官移植,他们每个人需要的是不同的器官,有的人需要心脏,有的需要肾脏等等。这时候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去医院体检,医生发现,这小伙子非常健康,他不由得想:要是把他一个人的器官移植给病人,一下子可以救活五个人呢。医生可以决定杀掉这个年轻人移植他的器官吗?当然不行!设想一下,如果有一天你只是去医院体个检,然后就没有然后了,不好意思,你被杀了……这个世界是不是太恐怖了。

功利主义号称让多数人幸福,却对少数人“施暴”,看上去它解决了某些难题,但是却制造了更多新的难题。显然,用数量的多少来衡量道德善恶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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