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楼商铺外墙广告归谁(一楼商铺外墙招牌是否侵权)

商住混合楼外墙上悬挂的招牌,是否构成侵权?一家位于首层的商铺在建筑外墙上安装了招牌,结果被二楼及以上楼层23名业主告上法院要求拆除,并恢复外墙、予以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

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方利用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设置招牌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二楼商铺外墙广告归谁(一楼商铺外墙招牌是否侵权)(1)

一楼商铺招牌引争议 楼上众业主起诉商户

魏某等23人是越秀区某建筑二楼及以上楼层各相关物业的业主。该栋建筑共有9层,其中二楼 (含)以上的物业为住宅,该栋建筑的首层是商铺。陈某则是首层商铺物业的业主,金某公司是首层物业商铺承租人。

据魏某等23人控诉,陈某及金某公司未经广大业主同意,擅自在栋建筑二楼底层飘出的公共外墙上钉挂安装巨型商铺标识标牌,经查看,两被告是在墙体上使用冲击钻钻洞的方式钉挂巨型广告牌,对墙体造成了破坏,加上广告牌的遮挡,下雨后内部长期积水无法排出,滋生大量蚊虫,也招致鼠患,亦严重影响到业主们的生活。为此要求两被告拆除该牌匾,并支付2020年1月份起至拆除之日止使用费。

被告辩称外墙设店铺招牌合法合规

面对控诉,两被告均认为,原告并不具备提起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涉案物业的业主,也没有证明提起本诉已履行相关的集体表决程序,原告提起本诉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应获得一定比例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的同意。

两被告均强调,外墙设置的是店铺招牌,而非原告所称的广告牌,该招牌设置合法合规。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临街底层设立招牌表明其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该行为是业主及使用人实现其物业功能的合理需要,也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其他业主应有合理容忍义务。否则,按照原告的逻辑,所有商住一体楼宇一楼商铺的广告牌匾或招牌都将被拆除。

针对原告提出的支付使用费,两被告认为,其使用商铺上方有限面积进行招牌展示是有法律依据的合理使用,原告无权干涉,更无权要求支付使用费,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院: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有合理使用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广告牌位于二楼窗户正下方,未遮挡二楼窗户,与相邻商铺悬挂的招牌宽、高约持平,且该广告牌匾属于招牌,而招牌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无需办理《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证》。

法院指出,涉案招牌属于实现该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为表明其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并不涵盖广告内容,亦未利用该外墙对外出租并从中获利,符合商铺经营的惯例及通行做法,且未有证据证明对楼宇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性能造成破坏,该行为系不动产权利人对房屋外墙延伸空间的合理使用,不应认定为侵权。

为此,法院认定被告陈某及某叶公司利用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设置招牌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驳回魏某等2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建筑物专有部分的相关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彭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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