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生效应满足哪些条件(债权实现的条件)

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债的履行及其基本要求,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债权生效应满足哪些条件?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债权生效应满足哪些条件(债权实现的条件)

债权生效应满足哪些条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的履行及其基本要求

第三节 债务不履行及其后果

[本章基本内容]

本章研究的问题是,债权的实现,需要什么条件、怎样满足其条件、在债权不能实现时,原因是什么,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如何救济不能实现的债权。概括而言,债权的实现以债务履行为条件,债务不履行时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得请求法院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予以救济。

第一节 概 述

一、债权实现的条件

二、债的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

一、债权实现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

1、债的有效性。

第一,须有合法的原因。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如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关系),一般的债是要因的法律关系。债无原因或原因不合法者,不发生债的法律效力

(1)债的原因与英美法系合同法上的“约因”。债的原因。约因。(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P90)

(2)原因须合法。

第二,主体合格。

意定之债的要求。法定之债的规定。

第三,标的合法、可能、确定。(回顾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2、债务的全面履行、适当履行。

(1)全面履行。

(2)适当履行。

(二)特别条件

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形,能够使债权实现的条件。

1、债的担保权的实现。

2、债的保全达到效果。

3、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

4、通过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后果的方法,使债权得到救济,得以实现。

按照英美法,是使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通过诉讼、仲裁等达到效果。在少数场合,债务人会在考量利害的基础上,主动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二、债的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

(一)债的履行及其法律效果。

债归于消灭。

(二)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效果。

1、债的不履行的含义。

债的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未依债的规定为给付。

一般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有时也指债权人不履行,如无理拒绝受领给付。

2、法律效果。

不履行者不能证明自己有法定或者约定免责事由的,须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

第二节 债的履行及其基本要求

一、概说

二、债务履行的基本要求

三、全面履行和履行、清偿的关系

四、清偿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概说

债的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债的内容为给付和受领给付。

对债的履行这个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多指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为给付;也指债权人按照债的内容受领给付。此外,在有的语言环境,还可理解为双方按照债的内容为给付和受领给付。但是,由于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的履行,所以,通常所指,是债务的履行。在这个意义上,债的履行的要求,主要是债务履行的要求。

但是,债权的实现,离不开债权人的受领和其他有关行为,如果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给付而债权人不受领,或实施妨害债务履行的行为,债权也不能实现,也会生债不履行的法律效果。在此种情形,法律把不利后果分配于债权人而已。

二、债务履行的基本要求

债务履行的基本要求是,债务人应当全面履行。

所谓全面履行,是指履行的主体、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要符合债的内容。不容许有任何的擅自改变。

从义务方面讲,就是要全面履行义包括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合同债务履行的基本要求。

在合同法理论上,通常把全面履行的要求说成“全面履行原则”。

但是,全面履行的要求同样也适用于法定之债。在我国将来的债权立法中,应当在债的一般规则中规定这个规则。

三、全面履行和履行、清偿的关系

全面履行是按照债的内容给付,其法律效果是债权全面实现,债归于消灭。

履行有全面履行、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等不同情形。除全面履行外,其他各种情形都不能发生债权实现的效果,相反,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效果,债也无从消灭。

清偿这个概念,与全面履行同义,是全面履行的另一表述。

关于清偿的性质,有三种学说:法律行为说;事实行为说;折中说。(参见《民法学原理P705)

四、清偿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清偿的当事人

1、清偿人。 三种人。

2、受领人 。 五种人。

(二)清偿标的

三种情况:

1、依债的内容清偿。

(1)意义。即按原定的给付清偿。

(2)部分履行、不符合债的内容的履行。债权人有拒绝权,构成债务不履行。

(3)部分履行的例外规定。(参见《民法学原理》P707----P708)

2、代物清偿 。

(1)意义。即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他种给付代替。

(2)要件。四个。(参见《民法学原理》)P708。

(3)效力。(参见《民法学原理》)P708。

3、债的更改。

(1)意义。债的更改,是指经过当事人协商,以一个新的债替代原债。

(2)要件。四个(参见《民法学原理》P709)

(3)效力。 (参见《民法学原理》P709)

(4)与代物清偿的区别。参见同上。

(三)清偿地

1、意义及效力。

(1)意义。

(2)效力。

2、确定方法。

(1)依合意。

(2)依给付的性质。不动产之给付。

(3)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定。

对此情形,《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

①给付货币的。债权人所在地为清偿地。

②其他给付的。 债务人所在地为清偿地。

(四)清偿期

1、意义。清偿期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时间。也叫履行期。

2、清偿期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法定。(《合同法》第64条第(四)项)

3、期限利益。

(1)意义。期限利益是在清偿期届至之前,债务人清偿或者债权人请求清偿而使对方失去的利益。

反过来说,就是在清偿期届至前,债务人得不清偿所享有的利益,或者债权人得不受领所享有的利益。例如期限为6个月的有偿借贷。

(2)期限利益的有与无。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无期限利益论。

(3)期限利益的抛弃与提前清偿。

五种法律效果。(参见《民法学原理》P710)

(五)清偿费用

1、意义。

2、负担规则。

三种情形下的不同负担。

(1)一般由债务人负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增加的,增加部分由债权人负担。

(3)因债务人原因导致增加的,增加部分由债务人负担。

(六)受领证书与债权证书的交付(参见《民法学原理》P711)

(七)清偿的其他形态

1、抵消。

2、债务人提存标的物之后债权人领受。第三节 债务不履行及其后果

一、债务不履行的意义和形态

二、债不履行和债务不履行

三、给付不能

四、给付拒绝

五、不完全给付

六、迟延给付

七、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八、债务不履行与预期违约

一、债务不履行的意义和形态

(一)意义

债务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内容。

简要说明:

1、债务不履行以债务有效为必要条件。

2、债务不履行是债务人不给付或者给付不符合债的内容。

《合同法》第107条对合同债务不履行作了一般性规定。对法定之债的债务不履行,我国的法律规定阙如。

(二)债务不履行的形态

依《合同法》的规定,有两大类型:

一类是全部不履行,另一类是部分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又有一些具体的形态。

在大陆法系,债务不履行的形态有以下四种:

(1)给付不能;

(2)给付拒绝;

(3)给付迟延;

(4)不完全给付。(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在英美法系,因为使用¡°违约¡±而不用债务不履行的概念,在与债务不履行相同品质的问题上,使用全部违约、部分违约等表述方式。

而且,比较特殊的是,英美法系契约法上有个“预期违约”制度,即在履行期届至前发生的违约。我国起草《合同法》的时候,就有移植和反移植的对立意见,最终还是做了移植。

《合同法》颁布后,仍然有不同意见。《合同法》已然生效,合同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就成了五种。后面我们会逐一研究这五种形态。

二、债不履行和债务不履行

债不履行是个大概念,包括债务不履行、债权人不履行、第三人导致不履行。

()债不履行的原因。

1、债务人原因。

2、债权人原因。

3、第三人原因。如第三人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陷债务人于给付不能。又如第三人致债务人人身损害,使债务人给付不能等。

[问题1]:甲、乙订立合同后,出卖人甲给付之前,丙诱以高价,要甲不要向乙给付。甲难禁诱惑,丙遂愿而乙落空。是否第三人原因?为什么?

[问题2]:A 拾得 B 失物,欲昧,C愤而不慎毁之;后B索之于A,主张返还不当得利,A 推托于C 之行为。孰为债务人?孰为第三人?若 B 主张侵权之债,A、C法律地位如何?

4、不可抗力。

5、其他客观原因。如市场原因。

(二)债不履行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的含义。即债不履行时,确定责任归属的原则。通俗地讲,就是在债不履行发生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不履行责任的基本标准和一般性规则。

2、归责原则的内涵和依据。

(1)内涵。债不履行的,债务人不能证明自己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就要承担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归责原则主要针对债务不履行。

(2)依据。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07条;《合同法》第107条。理论依据:即正当性依据。完全行为能力人是理性人,能够理解和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对自己行为承担后果(权利、义务、责任),对自己行为负担责任,包括行为失败所致损失的风险责任。

3、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的责任归属。对《合同法》第121条之简析。

(1)有债务人不履行之事实。(2)债务人不履行是由第三人原因

造成,并非自己故意不履行。

(3)尽管由于第三人原因而生不履行之结果,仍然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责任。

(4)债务人承担不履行责任,对第三人有请求权。

三、给付不能(见《民法学原理》P665¡ªP671)

(一)意义

因一定事由而不能为给付。

不能与拒绝;不能与不为(迟延)

(二)类型

1、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2、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3、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4、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5、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

6、可归责的给付不能与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

(三)效力。

1、效力的依据。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可归责的,是全部不履行还是部分不履行。

2、效力。

(1)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

效力为:因发生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给付不能的,债务人在证明免责事由存在时,免除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不能的,全部免除给付;部分给付不能的,不能部分免除给付。

此效力的发生,要素有三:

第一,须给付不能是因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

第二,债务人负担举证责任,证明免责事由存在;

第三,债务人须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免责,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见《合同法》第118条)

其中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

非诉的,在给付不能发生后、履行期届至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尽快举证。

诉讼的,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明。一般情况下的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为30天。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延长举证期限。

(2)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

效力为:全部给付不能的,债务人因给付不能而不再给付,但须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等。部分给付不能的,不能给付部分,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能给付部分,由债权人选择继续给付或拒绝受领、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四、给付拒绝

(一)意义

给付拒绝,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至前,对能为之给付明示拒绝给付。

简要的解释:

1、给付拒绝是债务人能给付而表示不给付。因此与给付不能的性质、要件、效果都不相同。给付不能是客观事实,给付拒绝是主观态度。

2、给付拒绝发生于履行期届至前,包括履行期届至时。

3、给付拒绝是明示拒绝给付。所谓明示,包括足以产生拒绝效果的语言、文字、其他行为等。比如,销毁特定标的物的行为,把约定买卖的房屋卖给善意第三人且已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等。

[问题3]:债务人默示不给付的,是否拒绝给付?

比如,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询问能否按约给付,债务人不予回答。

(二)效力

构成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得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请求债务人强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五、不完全给付

(一)意义与要件

1、意义。

2、要件。二个:(1)有给付而不符合债的内容;(2)可归责于债务人。

(二)类型

两种类型:

1、瑕疵给付。(不适当履行)

2、加害给付。(加害履行)

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的竞和(结合)。

对《民法通则》第122条、《合同法》第122条的简要分析。

(三)效力

1、补正给付。可补正且债权人同意补正的,由债务人予以补正。如修理、更换等。

补正给付已过清偿期的,还发生迟延给付的效果。债权人受有损害的,债务人除补正外,还须赔偿损失。补正对债权人无益债权人拒绝的,发生损害赔偿效果。

2、不能补正的须赔偿损失。

六、迟延给付

(一)意义与要件

1、意义。迟延履行是指履行期届满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

2、要件。

(1)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未履行。

(2)给付可能。首先,并非给付不能;同时,也非给付拒绝。仅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在时间上发生迟延。

(3)可归责于债务人。迟延的发生,债权人无过错。债务人的事由,包括主观过错或其他不属于免责的事由。如失火、受第三人侵害而不能按照约定给付等。

(二)效力

1、对金钱债务的效力。迟延利息的负担;物价涨落不利的承受。

2、对非金钱债务的效力。债务人负担两个责任:赔偿责任;继续履行。(参见张编《民法学原理》P670—P671)

(三)迟延给付状态的终止和效力的确定

1、迟延给付状态的终止。迟延给付的状态,因下列情事而终止:(1)给付提出;(2)债务消灭;(3)给付期限延展;(4)迟延后发生给付不能。

2、迟延给付效力的确定。给付提出和债务消灭的,迟延的效力不消灭;给付延展的,迟延的效力是否消灭,依债权人意思确定。迟延中发生给付不能的,由于债务人已经承担了可归责的给付不能的责任,迟延的效力被给付不能的效力吸收,不复存在。

七、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一)继续履行

(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

(三)损害赔偿

不同形态的债务不履行,效力有所差异,总体上讲,除给付不能外,以此三种后果为主要。

八、债务不履行与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意义和特点

1、意义。

2、特点。

(二)预期违约的效力

(1)解除合同;

(2)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其违约赔偿请求权。见《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第108条的规定。

3、债务不履行与预期违约的关系。

是两大法系之不同制度、理念。制度移植、嫁接的尝试;碰撞与渗透。成败两观点。

(三)不同方面

1、不同点。

(1)涵义不同。

(2)要件不同。

(3)效果不同。及早救济。

2、相同点。

制度价值相同,维护债权的安全,维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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