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1)

摘要:结合国内典型案例探讨了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主要实践模式: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工商资本带动模式、垂直一体化经营模式和互联网 农业电商平台模式, 并对各实践模式的优势、劣势进行分析比较, 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一、引言

21世纪初期以来, 我国农业发展迅速, 粮食总产量实现“十二连增”和“十二连快”, 但另一方面, 我国农业也承受着农产品结构单一和销售不畅的双重困局、成本抬升和价格下压的双重挤压、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双重约束,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任务十分紧迫。在这种背景下,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把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进农业,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017年十九大报告首度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 拓宽增收渠道。由此可见,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我国“十三五”时期乃至今后更长时期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二、相关研究综述

根据日本学者今村奈良臣提出的六次产业化理论, 农业不仅包括农畜产品的生产活动, 还应包括与农业相关联的第二产业 (如农产品加工、食品制造等) 和第三产业 (如物流、营销、餐饮、咨询服务等) 。与六次产业化理论内涵相似,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本质上就是还原农业“全貌”, 即以农业为基础、农村为依托, 以打通延长农业产业链与价值链为方向, 以完善各方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 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 通过要素集聚、技术扩散与吸收、产业联结等方式, 将第一产业的农业生产、第二产业的农产品加工、食品制造与第三产业中的销售、餐饮、物流、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多个行业深度融合, 使得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农业产业链进一步延伸、产业范围不断扩大、农民收入得到增加。赵海认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是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的升级版, 是农业产业化的拓展版。[1]姜长云认为中日两国在农村居住结构、农产品“地产地消”传统等方面仍有诸多不同之处, 应本着客观、谨慎的态度借鉴日本经验。[2]张义博认为促进我国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 应完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相关政策, 破除产业融合发展的要素制约, 推进农业产业集群和综合农协发展。[3]苏毅清等认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是农林牧副渔等第一产业的细分产业与第二、第三产业中的细分产业所形成的社会生产的产业间分工在农村实现内部化。[4]姜长云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路径归结为顺向融合、逆向融合、农业产业化集群型融合、农业功能拓展型融合和服务业引领型融合。[5]芦千文总结出农村产业融合的四种基本模式, 即农业产业链延伸型、三次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型、农业农村功能拓展型和种养业重组主导的循环经济型模式。[6]

上述研究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关问题, 为推动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有益启示。与上述研究不同的是, 本研究将结合国内典型案例探讨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主要实践模式, 并对各实践模式的优势、劣势进行分析比较, 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践模式

结合已有研究文献和国内案例, 本研究归纳总结出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以下四种实践模式。

1. 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模式

近20多年来, 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演变的主要方向便是从以家庭农户为基本单位的生产组织形式走向以农业企业为龙头的产供销相结合的经营组织形式。目前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已成为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多经营主体共存共赢的典型模式。所谓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模式是指以规模大、实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 围绕农业领域的某些特定行业或产品, 形成以“农业龙头企业 农户”、“农业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等为表现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参见案例1) 。[7]其中, “农业龙头企业 农户”模式是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双方为了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而提前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 (订单) 。由于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直接合作存在不稳定性, 单方面违约行为时有发生, 导致双方交易费用很高, 于是发挥“桥梁”和“润滑剂”作用的中介组织 (如各类合作社) 便应运而生, 促使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结成紧密、稳定的利益同盟, 形成了“农业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模式。在该模式下, 农业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分散农户分别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 农户、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均有其独特优势与定位。农户的劳动力成本较低, 对农产品种植工作的管护更加精细, 但在种植管理技术方面需要农业龙头企业及合作社加强指导、服务与监管。合作社技术水平较高, 能够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对分散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还可以引导分散农户联合发展, 发挥规模效应。农业龙头企业经济实力强、科技水平高、销售渠道多, 对高素质人才有较大吸引力, 其通过与合作社和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 将产业链向农业生产端延伸, 可以有效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案例1:佳沃集团2013年开始在四川省蒲江县投资发展猕猴桃产业, 对原有种植模式进行优化调整, 形成了多种猕猴桃产业化发展模式。包括“农业龙头企业 家庭农场”模式, 即佳沃集团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猕猴桃授权种植收购合作协议, 由佳沃集团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品质监管和统一收购, 农户按照操作规范与佳沃集团开展种植合作, 并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销售猕猴桃鲜果。“农业龙头企业 村 (社区) 合作社 农户”模式, 即佳沃集团与村 (社区) 合作社进行种植合作, 以村 (社区) 合作社为单位引导未与佳沃集团合作的农户联合发展。在这两种模式下, 佳沃集团与农户总体上实现了共赢发展的局面, 但在合作过程中, 双方的利益诉求并不一致。佳沃集团希望农户严格按照其技术方案进行种植, 以及村 (社区) 合作社进一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而农户希望佳沃集团及村 (社区) 合作社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 解决其前期投入大及收购资金短缺的难题, 并为其购买农业保险。因此双方的契约关系较为脆弱, 如何强化双方利益联结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2. 工商资本带动模式

工商资本带动模式是指把工商业所积累的人力、物力、财力、科技等资源投入到农业中去, 使工商资本与农业生产要素相结合, 以解决农业发展中面临的资金、技术、人才短缺等问题, 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经营模式创新 (参见案例2) 。[8]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工商资本进入传统农业领域, 通过提供机械设备、专业人才、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等, 改造传统农业形态, 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二是工商资本进入绿色农业、休闲农业领域, 拓宽农业的功能和空间, 创造出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说明的是, 工商资本带动模式与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二者不同的是, 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中的企业通常在农业领域“深耕”多年, 因此其更多的是长期战略性投资, 具有清晰的长远规划和行动路径, 而工商资本带动模式中的企业起初并不涉足农业领域, 亦不具有农业领域的投资经验, 其投资农业的本质是工商资本的逐利性, 因此这种投资可能存在一定的投机性和盲目性, 往往缺少正确定位和长远规划。

案例2: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方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起初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业和酒店业, 后来投资5亿元, 全力打造国际化观光农业基地———“大唐花海”项目。从项目运作的成效来看,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有利有弊, 其利之一是有效提升了当地农户收入。公司支付高于当地土地流转均价40%的租金, 优先吸纳当地适龄土地流转户劳动力就业, 实行分红机制将一定比例门票收入返还土地流转户。其利之二是为当地农业发展引入了工商资本经营的理念。公司通过建设农业生态园区, 带动了当地其他产业的发展, 改变了当地以往的发展模式。然而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非粮化”、“非农化”倾向突出, 由于前期对土地投资成本巨大, 公司仅仅通过种植经济作物很难盈利, 因此其具有改变农用地性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的强烈意愿。二是由于农户与公司签订了30年的土地流转合同, 过长的合同期限使得土地流转具有一定的不可逆性, 一方面增加了公司的投资风险和政策风险, 另一方面也很可能变相导致农户土地承包权流失, 给农户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

3. 垂直一体化经营模式

所谓垂直一体化经营模式是指公司与农户、公司与公司之间通过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形成一个产、加、销一体化的产权组织经营模式 (参见案例3) 。[9]不同于建立在商品契约基础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和工商资本带动模式, 垂直一体化经营模式采取的是以要素契约为主的制度设计, 是产业融合中的强联结模式。在现实中, 该模式可分为前向一体化经营模式和后向一体化经营模式两种表现形式。前向一体化是企业将业务向消费它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业扩展, 以加强对下游产业链的控制。而后向一体化是企业将业务向为其供应原材料或服务的行业扩展, 以加强对上游产业链的控制。垂直一体化经营模式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上、下游产业链资源的重组整合, 节约交易费用, 发挥技术、资金、渠道等的协同效应, 实现“1 1>2”的效果, 并且确保企业能在市场不确定性高、机会主义威胁大时掌握主动权, 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案例3:二马泡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公司开始只生产等级标准较低的普通大米, 对自身操作规程及对农户操作规程均没有特殊规定, 公司与农户之间水稻的交易量、交易价格等均取决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双方意愿。2003年公司发现市场对绿色大米的认可度越来越高, 于是开始转向生产绿色大米, 其一方面升级了加工设备并规范了生产操作规程, 另一方面也要求农户统一使用公司提供的种子、农药、化肥, 由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并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的标准种植, 公司则按照事先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上的订单数量和价格收购水稻。由此, 公司与农户的资产专用性均有所增强, 相互依赖度也在增加。2005年公司进一步开展生产有机米业务, 对其自身操作规程和农户操作规程提出了更高要求, 双方资产专用性进一步增强, 相互依赖度进一步增加, 这时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合同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公司开始租用农户土地, 并雇佣农户统一操作管理。2008年公司进一步采取了以土地作价折算入股的方式组建了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 对农户实行年终分红, 对土地和水稻种植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公司与农户的合同关系转向了垂直一体化。

4. 互联网 农业电商平台模式

所谓互联网 农业电商平台模式是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等互联网技术, 整合金融、物流等各类社会资源, 通过线上交易, 提升生产流通效率的新型运营形式。目前, 互联网 农业电商平台主要分为互联网 农产品电商平台和互联网 农资电商平台两类。其中, 互联网 农产品电商平台主要以农产品交易为主, 以“一亩田”、“惠农网”、“绿谷网”等为典型代表, 其一方面帮助农户实现农产品产销对接, 使农户获得更高的回报, 另一方面降低采购商的采购成本, 突破农产品流通的限制, 让农产品更快更直接地到达商户手中。

互联网 农资电商平台主要以农资产品交易为主, 通过在农资厂商、流通商、农户之间搭建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及农用机械等农资网络交易平台, 提升农资产业链的整体效率, 促进农业生产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电商巨头京东“京东农资”和阿里“农村淘宝”为代表的综合型农资电商平台模式, 凭借自身的超级互联网入口地位, 不仅涉足农资电商业务, 还包含农产品电商业务, 产品种类全, 覆盖区域广, 但在农资技术服务方面相对薄弱;以“云农场”、“农一网”为代表的垂直型农资电商平台模式, 其专注于农资领域, 并为农户提供线下专业农资技术服务;以“丰收侠”、“七公里”为代表的半封闭型农资电商平台模式, 其通常聚焦于某一特定区域并且不对农户开放, 而是通过电商平台将原本分散在乡镇的农资零售店与农资厂商直接对接交易, 解决了农资零售店的进货渠道匮乏、产品质量不稳定、进货价格高、库存积压等问题;以“农医生”、“益农宝”等为代表的服务导向型农资电商平台模式, 以提供农资服务为主, 其整合了农资技术服务、商务服务和平台服务, 满足了农户对各种服务的需求。

四、各实践模式的优劣势分析比较

前文已阐述了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工商资本带动模式、垂直一体化经营模式和互联网 农业电商平台模式的内涵特征及表现形式, 这里将进一步对不同类型实践模式的优势和劣势展开探讨。

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模式是由农业龙头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家庭农场、农户等建立契约或产权联系, 进而发挥其在资金、技术、管理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农业龙头企业购买到有质量、数量和价格保证的农产品原料, 以降低其进货成本和获得稳定的进货渠道,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户获得必要的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进行专业化生产和解决农产品积压滞销等问题, 促进农户就业增收。但该模式下不同经营主体的利益诉求并不一致, 对于农业龙头企业而言, 其关注点在于获得供应稳定、质量可靠的农产品原料, 而农户则希望企业和合作社加大对其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提高农产品采购价格、承担种植亏损风险等。由此可见, 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受制于双方的目标函数, 具有不稳定性。双方在机会主义的驱使下, 极有可能产生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实施敲对方竹杠的短期行为策略。克莱因认为, 在不完全契约的条件下, 只要资产具有专用性, 就一定存在可占用性准租, 而当交易者对可占用性准租所获取的收益超过制裁成本时, 就必然会引发机会主义的动机, 促使“敲竹杠”行为发生。[10]

工商资本带动模式既带来了农业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技术、人才以及流通渠道等资源, 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 又可为农户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促进了农户增收。但该模式亦存在诸多局限, 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获得土地经营权后, 往往存在非粮化甚至非农化倾向, 对农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工商资本往往倾向于能带来更多经济效益的领域, 而对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农业投资较少;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可能存在一定的投机性和盲目性, 极易出现投资失败、土地闲置等现象;工商资本所有者与当地农户之间存在利益分配纠纷的隐患。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由于工商资本的逐利性, 其投资土地成本支出将改变传统耕地性质。韦伯认为传统农业和现代资本的经营目标是有差异的, 工商资本进入将对传统农业形成巨大冲击。肖启义等认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 导致了土地权益归属不明确, 而农户契约精神的缺失, 也导致了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11]国内学者李中、贺雪峰等均认为应以“谨慎态度”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

契约的弱稳定性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阻碍, 垂直一体化经营模式作为一种自我实施的、要素契约形式的契约安排, [12]比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和工商资本带动模式商品契约形式的契约安排更加稳定, 更能保证资金、农业机械设备和技术投入, 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威廉姆森的研究, 当公司与农户的资产专用性较高时, 该模式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 主要体现在:使市场交易内部化,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供应链稳定可靠, 有利于化解市场风险和促进生产良性循环;通过控制关键的投入资源和销售渠道, 提高了新入者的进入壁垒;减少了对不确定性因素进行机会主义利用的可能性, 有利于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13]当然, 这种发展模式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首先, 与坚守产业链一环的“专业化”企业相比, “一体化”企业很难在产业链各环节均具有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 其可能会陷入“什么都做, 什么都做不好”的困境;其次, “一体化”企业需要面对不同行业、不同环节的多样化市场风险和跨品类平台整合带来的利益冲突, 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运营风险和管理成本;再次, 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存在诸多限制,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缺乏定价标准, 增加了土地股权量化的负外部性成本。

互联网 农业电商平台模式的优势在于其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多层销售模式, 通过缩短农资产品、农产品销售链条, 减少了经营的渠道成本, 提高了经济效率。另一方面也改善了传统模式中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有效地降低了交易费用。此外, 基于互联网 农业电商平台交易的大数据分析, 还可以帮助供应商更好地把握不同区域、不同时节用户对其产品的需求变动情况, 进而制定更合理的营销方案。但对于互联网 农资电商平台模式而言, 主要的问题在于:该模式下农资产品的技术服务与售后服务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农村农资配送渠道不完善, 物流配送体系相对落后。对于互联网 农产品电商平台模式而言, 主要的问题在于:农产品品种类别复杂多样、质量参差不齐, 难以在电商平台上形成规模流通;农村地区相对偏远、许多农产品具有易腐性、我国冷链物流覆盖率低, 使得物流成本很高;农产品电商用户难以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有效鉴别, 欺诈、售假现象比较严重。

五、推动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建议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同类型的实践模式各有其优势、劣势, 在对优劣势分析比较的基础上, 进一步针对不同类型实践模式分别提出政策建议。

1. 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下的政策建议

(1) 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农业龙头企业应强化与订单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规范和发展订单农业。政府应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或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 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政府还应推动农业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促使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

(2) 建立农业风险基金保障制度。政府、企业、农户应每年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农业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既应考虑到政府政策、市场环境及企业经营状况, 也要考虑到农户的承担能力。政府还应设立农业风险基金专门账户, 严格规范资金审批和使用程序, 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 深入推进农业法治建设。政府应积极推进农业立法, 着力强化农业执法, 深入开展农业法治宣传教育, 依法化解农业领域矛盾纠纷, 切实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由经验治农转变为以法治农。

2. 工商资本带动模式下的政策建议

(1) 建立健全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制度及监管制度。引入工商资本时, 政府应严格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性质、不变更土地农业用途”原则。引入工商资本后, 政府应定期对租赁土地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以防止其进行土地非粮化、非农化建设。

(2) 引导工商资本合理进入农业领域。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同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建议政府结合当地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系统编制工商资本投资的规划指南, 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 并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推动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 处理好工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工商企业与农户之间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同, 保障土地流转合法合理。探索农户土地入股分红、企社共建新实体等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 使农户能与企业共享“红利”。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 防范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后损害农户利益的现象。

3. 垂直一体化经营模式下的政策建议

(1) 重点打造一体化经营的协同效应。首先, 企业应在其主导产业具有优势的前提下实施一体化战略。其次, 企业应重点打造核心专利技术、培育先进企业文化提升品牌价值。再次, 企业应据市场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调整优化。

(2) 大力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竞争力。企业应制定科学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完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 注重员工目标与企业目标的结合, 在企业内部建立学习型的组织, 并坚持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实践, 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提高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3) 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化。政府应减少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价格控制与行政干预,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还应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 将土地提供给农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功能转由国家和社会承担, 实现对土地的松绑减负。

4. 互联网 农业电商平台模式下的政策建议

(1) 完善互联网 农资电商平台模式下的农业技术和售后服务。建立和完善农业大数据平台, 并利用该平台为农户提供线上农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打造一站式线下服务中心, 为农户提供及时的线下农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积极整合传统农资企业的线下资源, 鼓励农资经销商、零售商加盟线下服务中心。

(2) 建立县村一体化的物流配送体系。建立以县城为中心的中转平台, 为农资产品、农产品提供物流配送服务。建立或整合村级层面的中转点, 将物流配送体系覆盖到农村。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提高生鲜农产品的运输效率。

(3) 加强监管, 建立产品溯源系统和赔偿机制。加强对电商的监管, 决不允许其在电商平台销售假货。建立农资产品、农产品溯源系统, 从源头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电商售假惩罚赔偿机制, 一旦发现电商售假行为, 应在第一时间对电商予以惩罚, 对客户予以赔偿。

作者:吕岩威 刘洋

来源:农村经济2017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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