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与法必责众的关系 法不责众更要法应顺众

法不责众与法必责众的关系 法不责众更要法应顺众(1)

图片来自于江西高院官方微博

今天18时,劳荣枝案二审在江西高院结束审查工作,择日宣判。看到下面网友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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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观点和大多数网友一样,我不会指责此案的瑕疵,我不会以现代的观点要求二十年前的证据能做到,我更不会强词夺理说:一切有人参与的司法鉴定工作,因为人的主观偏见,所有的鉴定都是不足以成为证据使用。感谢这二十年来祖国的司法建设工作逐步完善,我们拥有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我们有了证据链体系,我们逐步摒弃苏联刑法学体系观点迎来了更为先进的德日两阶层体系。

此案的示范意义在于,如果劳可以活下来,那么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受害者死亡,只要一个人敢于承担所有罪名,余下的人就可以全凭相互口供认定为从犯和胁从犯!那么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绑架、抢劫、强奸等行为来说,受害者没有活下去的可能。

我坚信“诡辩”论挽回不了女恶魔的生命!

我坚信我的推断:二审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用网友那句话:谁支持劳荣枝法子英奖励你们三共处一天,既然觉得她无辜那你肯定不怕地对吧!

还有和我一样的法律相关工作者,尊重这份职业,拜托大家了,今天看到一个家长在我的文章下面说反对自己的孩子从事律师这份工作,我真的很心碎,律师不应该和教师、医生一样最被人尊重的职业吗?赚钱可以,但请不要带我们去丢人可行?

法不责众,更应该法应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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