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确凿能告平安保险吗(平安代理人把平安保险告了)

邹女士是平安的保险代理人,邹女士入职后想为自己的丈夫杜先生购买保险,于是请当初培训她的刘某帮忙挑选和推荐产品。

刘某当时就推荐了平安福和百万任我行。

2018年4月,邹女士给自己的丈夫投保了平安福保险产品组合。

其中平安福主险保额21万,重疾保额19万,并且附加了长期意外30万、平安福肿瘤19万,附加一年期意外医疗3万,每年保费7697.29元。

百万任我行保额5万,住院津贴100元/天,每年保费1859元,该保险约定,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理赔保额的20倍也就是100万。

投保的时候邹女士还问了刘某,丈夫杜先生的职业是货车司机,能不能买这个保险,刘某指导邹女士将杜先生职业写为某超市经理,还说这样是为了省钱。

2020年3月时杜先生在驾驶公司货车运送货物时出了车祸,经治疗无效死亡,治疗费用花了3554.85元。

当时这个案子上过新闻。

证据确凿能告平安保险吗(平安代理人把平安保险告了)(1)

2020年5月12日,杜先生家属为其注销了户口,随后邹女士向平安申请理赔。

6月17日,经过平安核算后做出理赔结论,总共赔付292,415.52元。

其中,平安福应赔付157,500元,附加长期意外应赔付131,460.67元,意外医疗应赔付3454.85元(3554.85-100,其中100元为意外医疗免赔额)。

百万任我行则解除合同,不予理赔也不予退费,原因是被保险人杜先生的职业类别不符合投保要求,属于故意隐瞒告知。

邹女士当然不同意,于是将平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13,454.85元

其中平安福21万,附加长期意外60万(其中基础责任30万,自驾车意外身故30万),意外医疗3454.85元。

证据确凿能告平安保险吗(平安代理人把平安保险告了)(2)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关于自驾车身故条款

百万任我行理赔100万,因保险责任有约定自驾车意外身故,理赔基础保额5万的20倍。

证据确凿能告平安保险吗(平安代理人把平安保险告了)(3)

平安百万任我行关于自驾车意外身故的条款

最后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判决书很长,总结的争议焦点有几条:

1、杜先生驾驶的公司车辆是否属于自驾车,保险合同的免除责任是否做了明确的提示。

2、平安保险公司解除百万任我行的保险合同是否合理。

法庭引用的条文很长,我尽量用最短的文字解释。

第一条争议:

保险合同虽然对“个人非营运车辆”做了提示,但是对于“个人非营运车辆”定义脚注部分未做加粗提醒。

且平安提供的回访电话录音为2018年4月1日,而合同的打印时间是2018年4月3日,所以除非平安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在投保前有对杜先生就免责条款做过充分提示,否则认定免除责任的条款无效。

第二条争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2018年4月1日,而平安公司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20年6月17日。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天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而该合同的签订时,业务员,也就是邹女士本人以及培训老师刘某都知晓杜先生的职业情况,视同平安公司也了解了杜先生的职业情况,而平安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解除合同,所以合同解除权消灭了。

最终,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邹女士及其家属1,813,454.85元。

该案一审是2021年10月28日(案件号:湘0426民初1520号),二审时间是2022年3月6日(案件号:湘04民终3586号),二审维持原判。

可以看到,这个案子中,平安保险全程被法院按在地上摩擦,提交的所有诉求都被否了。

此案还有一个背景,我觉得这个背景才是导致这个判决结果的原因,死者是个90后,有三个孩子。

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顶梁柱离开,对这个家庭打击是非常大的,甚至可以说是山崩地裂。

二审的审判结果距离事故的发生已经过去了两年,作为家属这两年的日子不知道怎么过的。

证据确凿能告平安保险吗(平安代理人把平安保险告了)(4)

但在我看来这个案子是一个情与法之间的选择,这一次法律站在情这边。

而邹女士及家属能不能顺利拿到180万的赔偿金,其实还存在一定的变数。

因为二审虽然是终审判决,但是金额太大,平安还是有可能提起再审的。

如果非要再审,那本案还是可以有新的抗诉点的,只是于情来说,我也不希望再审,所以这里我也不再提有效抗诉点了。

这笔钱对于失去亲人的家属来说也是一个安慰,如果这笔钱也没了,那他们的日子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过。

但以上也只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去讨论这个问题,毕竟钱没从我们口袋里面出,平安最终会不会提起再审我们不得而知,即便再审,也真的希望法院可以在情与法的选择上,选择情吧!

本案留给我们的思考是当法与情面临两难的抉择时,我们到底是应该站在法的角度维护法治的尊严,还是照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案给我们打了个最好样版。

我更多是希望此案是几方共同导演的大戏,演戏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这个理赔变得合理合法,又没有丢失保险的本质和温情。

各位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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