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什么民法的作用是什么?民法的意义与性质

选自《民法概要》“第一章”第3—6页。


〔例题1〕甲驾车故闯红灯,撞到路人乙致重伤,不为救助而逃逸,为警查获。试问甲违反何种法律,应受何种制裁,其管辖法院。并以此例说明“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民法的意义和性质。

一、法律与社会规范

鲁宾逊独居孤岛,不必受他人的拘束或限制,而得为所欲为。人群共处则须有一定的规范(社会游戏规则),诸如习惯、宗教、道德,及法律,以共同协力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生活。法律系具有国家公权力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其中以规定买卖、租赁、雇佣、所有权、婚姻、继承等一般社会生活关系的民法,最属重要。要了解民法(或其他法律)的意义和性质,必须将其置于由诸法律所组成的法秩序中加以观察,在法律体系上加以归类定性,此乃法律人的一种重要思考方法,应予注意。

二、公法与私法(一)区别标准

法律在传统上分为公法及私法。任何法律上的分类均涉及二个问题:一为区别标准,一为区别实益。关于公法及私法的区别标准,有四种主要见解:①利益说:以公益为目的者,为公法;以私益为目的者,为私法。②从属规范说:规范上下隶属关系者,为公法;规范平等关系者,为私法。③主体说: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机关者,为公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均为私人者,为私法。④特别法规说(新主体说):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者,该适用的法律为公法;该法律对任何人皆可适用者,则为私法。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标准,学说分歧,难有定论。须强调的是,无论采取何说,民法系属私法,则无争论,民法乃在规范个人间的利益,以平等为基础,其主体为私人或非基于公权力的地位,对任何人皆可适用,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与人民订立买卖、租赁等契约时,亦应受民法的规范。民法的主要特征及规范意义在于自由与平等,即个人得自主决定,自我负责地形成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

其属公法的,例如宪法、行政法(如所得税法、大学法、建筑法、全民健康保险法)。由于现代社会生活复杂,为有效率合理规范的必要,于属私法性质的法律中设公法规定的,颇为常见,并有日益增加的趋势。例如公司法为民法的特别法,系属私法,但亦设有刑罚的规定,及行政法的规定。

须要再强调的是,私法与公法有不同的规范原则:私法以个人自由选择为特征,公法则以强制或拘束为内容;前者强调自主决定,后者须有法律依据及一定的权限。任何社会在决定如何以公法或私法形成国民生活时,对于此种区别应有清楚的认识,并建构最妥适的规范。为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其主要理由系个人乃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及照顾者,个人自主决定,就其行为负责;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国家必须保障私法制度能有发挥其功能的条件,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国家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为强制或干预时,应有正当理由。

(二)公法与私法区别的实益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除有助于认识二者规范功能的特色外,其主要实益在于诉讼时的法院管辖及救济程序,此涉及“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诉讼权的保障及其实践的问题,应由立法机关衡酌诉讼案件的性质及诉讼制度的功能而为设计。我现行法系采普通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二元制度。“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法院审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规定诉讼案件,并依法管辖非讼事件。”所称“法院”指普通法院,“民事诉讼案件”指私法案件而言,“其他法律规定”,例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0八条规定选举、罢免之诉讼属普通法院管辖。至于公法上的争议,依“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归行政法院管辖。所称“法律别有规定”,除上揭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外,尚有“国家赔偿法”(第五条以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七条以下)等。

关于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应就具体个案加以认定:“国家行为”涉及公权力行使的,例如课征税捐、核发建照等,系属公法行为;其属私经济行为的,如租用办公厅舍,对地震灾民出售公民住宅,经营公车捷运等,则属私法上行为,私法上契约的争议属民事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但所谓公法上契约(如医学院公费生与教育部门缔结的契约),具公法性质,属于公法上争讼事件,则由行政法院审判之。

三、【例题1】解说及体系构成

在前揭【例题1】,乙得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系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审判。民事,应先依法律规定(“民法”第一条),此包括民法及其他民事特别法。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的规范基础为“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前段、第二项,或第一九一条之二规定。

甲驾车肇事致乙重伤,犯“刑法”第二八四条第一项规定过失伤害罪,即因过失伤害致人重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此为告诉乃论之罪(“刑法”第二八七条,并请参阅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六条)、又依“刑法”第一八五条之四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一条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应即采取救护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察机关报告,不得驶离;违者吊扣其驾照三个月至六个月;逃逸者吊销驾驶执照。”(同条例第六七条第一项规定终身不得靠领驾照,关于其“合宪性”,参阅大法官释字第531号解释);此项交通处罚乃行政法上制裁,具公法性质,但道路交通处罚条例规定由普通法院处理(第八七条以下)。

由上述可知,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实益在于法律的适用、管辖法院及救济程序。同一行为得同时构成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私法与公法具有不同的规范功能,并以“宪法”为最高规范,由大法官执掌“宪法”的解释及“合宪性”审查,以维护实践“宪法”上法治社会原则,保障人民的基本权,而建构如下的法秩序:

民法是什么民法的作用是什么?民法的意义与性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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