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品牌的区别举例(商标与通用名称)

一、什么是通用名称,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商标和品牌的区别举例?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商标和品牌的区别举例(商标与通用名称)

商标和品牌的区别举例

一、什么是通用名称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指出: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称”的规定有: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因此,如果商标成为某领域的通用名称时,一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对其进行撤销,三是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如何判断商标为“通用名称”

商标通用名称化是权利人的商标自始或不再具有显著性而应归还公共领域的现象。在商标通用名称化中,权利人享有私权,公众也平等享有利用公共领域资源的自由。当商标的显著性降低时,或变成描述该领域内商品的约定俗成的名称等客观事实发生时,法律将由保护专用权人的私法,转向保护公共领域与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商标通用名称化也是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的临界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对于“通用名称”提出了一些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46号,也对地域性通用名称提出了认定标准。根据以上规定,“通用名称”在实务上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

(二)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三)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通用名称。

三、如何运用通用名称之“矛”对商标进行撤销

实践中,注册商标是通用名称通常有两种情形:

(一)将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

在此种情形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由商标局作出无效宣告或由任何单位、个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商标局或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且生效后,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自始无效。此类案件中,权利人需提交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已成为通用名称的证据。

(二)商标在注册时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因为在注册之后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保护不力而使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丧失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在此种情形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并提交该商标在获准注册之后,为行业广泛使用,退化为通用名称的证据。该商标被撤销后,其撤销效力不溯及既往,其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决定生效之后丧失,从而使得此类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时间更为合理。

综上,对虽已注册但注册时存在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归入“无效宣告”程序;针对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情形,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增加了“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将其纳入到商标局撤销事由中。

四、如何运用商标专用权之“盾”避免成为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不是所有的通用名称一律不得注册,行为人通过使用商标使得其商标与产品产生强烈的联系,具有显著性,公众能够产生区分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当然,以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其不得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这是对通用名称商标权人权利的合理限制。

越是知名的商标,就越容易面临通用名称化的危险。那么,作为商标权利人,如何防止商标的通用名称化呢?

(一)选择显著性强的商标名称

在商标创立之初,要尽量选择显著性强的文字或者图文组合,从源头上最小化商标通用名称化的风险。例如 “优盘”商标,从文字本身的含义来看,在 “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就具有一种普遍的描述性,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在商标创立之初,不要选用不具备显著性的描述性文字,而尽量使用臆造的文字,使商标更具显著性,从源头上最小化商标通用名称化的风险。

(二)增加“商标性使用”的提示

在使用商标名称的过程中,应当把“商标”当做“商标”,而不是把“商标”当做“商品名称”来使用。我们继续以退化为通用名称的“优盘”商标来举例,裁定书中是这样表述的:“朗科公司自身也一直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加以使用,客观上进一步起到了淡化乃至消灭‘优盘’文字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的作用” 。也就是说,朗科并把成功的注册的“优盘”商标当做行业商品名称来使用,没有尽到商标化使用的注意,导致了“优盘”退化为通用名称。而正确的商标化使用行为应该有:

(1)加注“®”或 “TM”商标标记;

(2)明确区分商标和商品名称:即同时展示商标名称和商品名称,在商标后面加注商品名称,使商标和商品进行明显的区分:如XX®商品、XX®产品等;

(3)明确对商标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在商品包装或宣传材料上加入明确的商标说明,如 “XX®是XX集团的注册商标”。

(三)关注自身商标被工具书、典籍收录情况,及时维权

在市场上发现类似品牌的侵权产品,权利人应当主动采取行政、司法等手段,来清除侵权产品,防止商标的通用名称化。如果某一名称作为代表本类商品的特定称谓在相对广泛的范围内被普遍认同和使用,该名称即无法起到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成为商标法所指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如被相关典籍收录,其性质可以进一步得到证明,如尚未被相关典籍收录,仍应视其他证据显示的使用状态判断其是否为本商品通用名称。权利人若发现市面上的各类工具书、词典中有将其知名商标指代某类产品通用名称等对商标进行误读的情况的,可以主动与出版者、管理员等进行沟通,要求他们及时订正相关的内容,避免商标被工具书列为商品名称。

作者:韦宇

编辑:韦宇

审核:农美霞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