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公开征求荆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切实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网约车服务质量,服务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荆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网络预约出租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网络预约出租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公开征求荆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切实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网约车服务质量,服务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荆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mczb2331723@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并将意见寄至:荆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10号,邮政编码:448000)。

荆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1月24日

荆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有序发展网约车,运量实行市场调节。

城区网约车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本市网约车的管理。

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出租办)是本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东宝区、掇刀(高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公安、人社、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物价、人民银行、经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车辆

第五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设立企业,并拥有保障网约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本市号牌车辆,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及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200毫米及以上,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车辆登记证书首次登记日期在3年以内;

(五)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八)现有巡游车辆可加入网约车平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八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的,向市出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办自受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出租办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出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复印件;

(三)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市出租办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出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彩色登记照片3张。

市出租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出租办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出租办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四)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六)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七)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八)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九)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一)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三)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四)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五)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六)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十)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一)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二)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及精神病人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出租办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市出租办负责制定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组织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负责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十八条 市出租办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

乘客向市出租办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号牌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十九条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出租办再次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条 市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经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改、人社、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物价、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公安、税务、工商、物价、交通、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经信、工商、物价、交通、税务等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