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期间跟男朋友同居(研究生男友伙同三人)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前段时间一个案件的刑事判决书。

2019年左右,研究生苗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15岁的被害人于某,两人随后确立了男女关系。在俩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苗某拍照并录像。

2020年8月,于某提出分手,并拉黑苗某。

2021年1月,为报复于某,苗某以于某“裸照”和“性爱视频”为要挟,要求对方继续发生关系。于某同意后,苗某喊来四位朋友将于某L奸。同年8月1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苗某四人均构成强奸罪,且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当以重罚:分别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到十三年不等。

考研期间跟男朋友同居(研究生男友伙同三人)(1)

事件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左右,在读研究生苗某通过社交软件(某Q)认识了年仅15岁的于某。之后,苗某以假名“吴善朝”同于某交往,且在俩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苗某拍照并录像。

2020年8月末,于某提出分手,并将苗某拉黑。苗某为实施报复,便将于某的裸照和性爱视频告诉了姚某。随后,俩人威胁被害人出来,并与多人发生关系。

姚某多次以公开其性爱视频、裸照相威胁,于某被迫答应出来同姚某见面。在于某同意出来后,苗某和姚某私下商量各自再找一个人。对于某进行轮奸。之后苗某联系了被告人何某,姚某联系了被告人刘某。

2021年1月30日,姚某接到于某后,以公开裸照、性爱视频相威胁,迫使于某签下“认主协议”,并给于某戴上眼罩。随后通知其他三人进入房间,四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轮奸。

案发后,四人均自愿认罪,苗某等三人分别赔偿于某家属10万元,于某家属对三人表示谅解。姚某辩护人称其经济困难,无力赔偿。

苗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有共同的X爱好,量刑应有别于普通Q奸罪。

刘某辩护人认为:本案当事人均有“变态”性取向,量刑时应有别于通常的Q奸罪案件。

姚某辩护人认为:姚某有认罪、悔罪表现,但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量刑应有别于普通Q奸罪。

何某的辩护人称:何某无前科,且为离异状态,并抚养一位五岁女儿,请法院量刑时考虑。

2021年8月1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四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轮奸妇女,构成强奸罪。由于四人轮奸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到十三年不等。

考研期间跟男朋友同居(研究生男友伙同三人)(2)

苗某、姚某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实施了此次犯罪?一、当“心理变态”遇上“结伴效应”

心理变态,又称为“心理异常、心理障碍等”。指人的知觉、思维、情感、智力、意念及人格等心理因素的异常表现。如:幻觉、梦游、性变态、精神病、神经病,以及催眠状态等。

我们这里主要谈论的是“性变态”。性变态中最常见和最有意义的两种,分别为:虐待狂和施虐狂。

奥地利犹太人,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性学理论开山鼻祖“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在《性学三论》中这样说到:

1、生物学上将人类和动物身上所存在的对于性的需求称为“性本能”,类似于我们在饥饿状态下对于食物的本能追求。

2、虐待狂一般包括两方面含义:一种是主体只是对性对象抱有一种主动的或者暴力的态度;另一种情况是性满足感完全来自对“性对象的羞辱和虐待”。

3、大多数男性特征里都包含“富有攻击性”这一项。施虐相当于性本能中的攻击性成分变得太强势和夸大,以至于取代性本能占据了首要地位。

4、未成年人成为性对象,通常是在某人十分胆怯时,或者阳痿以后用未成年人作为性代替品,或者当性冲动十分强烈(刻不容缓)而一时又无法跟适合的对象发生性行为时。

5、性变态者的性本能失调状况,与健康人所属种群或者职业之间的发生概率,并没有任何区别。学校老师或者小孩照料者身上不可思议的频繁发生对小孩的性虐待行为,仅仅是因为他们具有绝佳的时机。

第一点解释了“性”对人类的重要性,是一种生而为人的本能需求;第二三点,解释了“性变态心理”的产生,以及认定了“虐待狂”的性质,即“苗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变态心理,是虐待狂”;第四五点,说明了于某为什么会成为苗某等人的 “性目标”。这也是最重要的两点!

1、性变态者的所属种群和职业与常人并没有什么不同,性本能失调的概率和正常人也差不多(下文有相关补充)。之所以会将未成年人作为目标,完全就是因为“一时没有合适的性对象”和“具有绝佳的时机”,即“精虫上脑,且刚好于某答应(或被迫答应)”。

2、以未成年人作为“性对象”,除了病理上的特征,如“阳痿”,需要通过施虐的方式达到性刺激唤起性兴奋以外,也有可能是因为自身胆怯。

结伴效应,指两个或以上的人结伴从事相同一项(非竞争赛)活动,相互之间会产生刺激作用、降低心理压力,进而提高活动效率。

苗某和姚某便各自约了一个朋友(何某、刘某)一起实施强奸行为。说白了就是“人多壮胆”。这样的行为也能进一步唤起“兴奋”,更加满足他们的“变态心理”!

考研期间跟男朋友同居(研究生男友伙同三人)(3)

二、当“海格力斯效应”遇上“过度理由效应”

两个人之间出现了矛盾,如果A想报复B,就会加深B对A的仇恨,有可能导致B挖空心思加害于A。如果此时,A还不罢休,B就会更恶毒的报复A。在这个过程中A心中的敌意越深,B对A的报复可能就会越狠毒,甚至出现两败俱伤的情况。这就是“海格力斯效应”。

“海格力斯效应”强调的是“冤冤相报,致使仇恨越来越深”的社会心理效应。

海格力斯效应用到该案件之上,我们可以这么理解:

1、苗某(施害者)和于某(受害者)之间产生了矛盾,于某想要报复苗某(可能对他恶语相向)。

2、此时,苗某心中已经有了对于某的仇恨,他甚至会挖空心思加害于某。于某若还不罢休(例如:社交软件上拉黑苗某)。这就可能会使苗某生出更恶毒的报复的想法,哪怕这样的行为会出现两败俱伤的状况(例如伙同他人对于某实施强奸)。

每个人都力图使自己和别人的行为看起来合理,于是总是为不合理的行为寻找合理的借口。一旦找到了认为足够的原因,就会满足于此,并不会继续寻找下去,后续可能会实施相应的行为。这就是“过度理由效应”!

“过度理由效应”和“海格力斯效应”一样,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学现象”

苗某辩护人为苗某辩护道“被告人和被害人有共同的“性爱好”,量刑应有别于普通强奸罪”。或许“共同的性爱好”便是苗某找到的合适的实施强奸行为的理由,所以身为研究生的他才会忽略了道德和法律做出了这等“丧尽天良”的事。

从行为学的角度来看:“海格力斯效应”遇见了“过度理由效应”,即“报复心理有了合适的报复理由(尽管我们认为他的理由并不合理,但并不影响他自己认为合理)”,便是苗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动力”!

海格力斯效应告诉我们:如果被报复心理左右,陷入了无休止的烦恼之中,将会错过许多美丽的风景,失去真正的快乐,也无法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过度理由效应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想保持某一种行为,就不要给它过于充分的外部理由。

看来苗某并没有理解这两个效应的深层含义,所以才为自己换来了12年的牢狱之灾。

考研期间跟男朋友同居(研究生男友伙同三人)(4)

苗某究竟爱不爱于某?

首先,喜欢肯定是喜欢的,但爱想必也是不爱的。

从“喜欢是占有,爱是祝福”这一条理论来看:苗某把自己和于某的私密视频外传,并伙同他人侵害于某,这两件事便足以证明苗某对于某并不在乎。

作为一个研究生,其法律意识是基本具备的,基本的理智也是有的。之所以做出违反天道人伦的事,除了证明其报复心理的严重性以外,还说明了他对于某丝毫不怜惜,自然也根本谈不上爱。

苗某为什么会把自己和于某的私密情况告诉姚某?

或许单纯是因为不舍而向姚某抱怨,也或许是因为想报复于某的同时又想向姚某分享,即“虚荣心作祟”。

根据结果来看,想报复又想分享是既定事实,至于之前是否因为不舍而抱怨,这已经不重要了。

重要的是,他把不该传播的东西传播了出去,因为过失又产生了新的过失(过失补偿犯罪),最终让自己陷入了“万劫不复”。

考研期间跟男朋友同居(研究生男友伙同三人)(5)

为什么姚某会出了“轮奸”这个鬼主意?

这里涉及到一个“欲望压制”的问题,从法院调查情况来看,姚某的学历并不高(初中),生活也并不是很好。这样的人往往对社会存有很大的意见,甚至有些“反社会人格”。并且,法律意识也不是很强。

弗洛伊德在《性学三论》中还提到:

1、不管是从社会上还是道德上精神失常的人,他的性生活也会随之失常。但是许多人在性生活方面失常,而其他各方面的表现却在正常水平,并且跟其他人一样:经历着人类文化发展的进程,其中性方面一直处于弱项。

2、若大量的情感堆积在心中,如“渴望发泄性欲等”,为防止意识崩溃,心理机制会对其进行一种特殊的谨慎处理程序(压抑)。

3、性本能不得不和某些具有阻抗心理的心理因素做斗争,其中羞耻和厌恶最为主要。这些力量将性本能限制到了人们认为是正常的范畴内;如果它们在性本能尚未到达最高强度之前就在个体内部获得发展的话,毫无疑问将会决定性本能的发展方向。

1)、第一点交代了“性变态者”的身份,即“除了性生活方面异常以外,其他方面和正常人都一样”(上文概念补充)。

2)、第二三点说明:在正常情况下,性欲得不到发泄时,自身的防御机制会压制住这种欲望。或者在正常的性关系发生时,心理因素会压制住以“羞耻、恶心”为主要的行为,使性行为在正常的范畴内(不好明说,自己脑补)。

3)、当长时间没有机会发泄的性欲得到发泄时,或者在性本能还没达到最高强度之前心中有了别的想法。那么这一次性行为就可能偏离正常的性目的(不好明说,自己想想)。

关于姚某的问题,就不过多拓展了,属于“底层逻辑与思维”,即“生活不如意的人的报复行为”。毕竟“知道生活的真相后,还依然热爱生活”的人只是少数,这是普遍的心理问题,所以也没什么好再说的。对了,姚某就是这次案件的策划者!

考研期间跟男朋友同居(研究生男友伙同三人)(6)

这篇文章主要分析了苗某和姚某的心理,至于何某和刘某,基本上也差不多,或许还存在一些侥幸心理等无关紧要的情况。

关于“于某为什么会跟苗某在一起”以及“于某为什么会这么不小心”,其中还涉及:首因效应、晕轮效应、自己人效应、从众效应、黑暗效应、人际吸引律以及认知问题等。

篇幅问题,于某的心理这里就不拓展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私信留言或评论区催更,我想想要不要单独写一遍文章,聊一聊这些心理学概念。最后感谢大家看到了这里,祝安好!

真正的英雄主义,是在认清生活的真相后,依然热爱生活——罗曼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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