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十种糖果吃了会有危险(这种糖果食后全身酸痛)

一颗售价20元的“悍马糖”

去年一度在网上流行。

店家宣传,

这是进口产品,“有保健功效”,

男性吃了这种糖,

可达到“你好她也好”的惊喜。

哪十种糖果吃了会有危险(这种糖果食后全身酸痛)(1)

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多种渠道购买样品并开展检测。经过排查,锁定深圳及金华两家网店销售的“悍马糖”产品,并把在售的5种“悍马糖”产品送检。经检验,确定含有他达拉非及其衍生物去甲基他达拉非的西药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浙江金华警方联合多地警力,对“悍马糖”生产商、销售商等多环节打击,抓获涉案人员10人,扣留“悍马糖”2吨多,涉案金额2000多万元。目前,案件已进入到起诉阶段。

这颗糖到底有什么玄机

在网上搜索“悍马糖”,跳出不少页面,“吃了悍马糖全身酸痛。”“悍马糖的功效有反应吗?”

有人在网上上传了试吃“悍马糖”的视频,随机点开了一个,记者看到:试吃时,小伙十分淡定,画面切换到第二天的反馈时间,小伙满脸憔悴,说食用后“全身酸痛,失眠,昨天一晚上没睡好……”

这么小的一颗糖,真会给人体带来危害吗?

浙江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队一大队副大队长说,去年2月,他们发现网上“悍马糖”热销,展开调查,经检测,这个糖果含有禁止添加的违禁药物成分——他达拉非。

他达拉非,是对男性性功能障碍有提升效果的药物成分,但也会给心脏病患者带来潜在的心脏风险。它属于国家公布的保健食品当中明令禁止添加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发现这一情况后,浙江金华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案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移送给警方。同时,金华市婺城区警方也接到市民举报:因为服用了“悍马糖”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

“悍马糖”真是国外进口的吗?

警方成立联合专案组调查,案件主要嫌疑人浮出水面。

去年5月15日,警方在广东深圳、东莞、揭西和江苏南京四地开展抓捕,彭某以及7个网店店主落网。

彭某交代说,自己只负责批发,将“悍马糖”售卖给网店店主。

这些“悍马糖”真的是国外进口?

审讯时,对于糖的产地来源,彭某闪烁其词。而负责销售的几个嫌疑人说,这些糖以海淘的方式,从国外进口。

真是这样吗?办案民警傅嘉俊说:“物流信息显示是从南宁机场入关的,我们一审查发现,根本没有这趟航班的信息。”

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这些“悍马糖”是以海淘的幌子在卖,实际生产地,还是在国内。

在彭某的仓库,民警发现,彭某还研发了新产品——客家黄酒。这些黄酒和“悍马糖”一样,也添加了他达拉非。

幕后大佬现身:两个90后

民警继续深挖,两个幕后大佬终于现身,他们是“悍马糖”的生产商和一级批发商。

去年10月31日,民警抓获了嫌疑人匡某,他是彭某的上家。在现场,查扣到大批成品“悍马糖”,数量达上千公斤。

令民警吃惊的是,匡某是个90后,通过朋友介绍开始大量批发“悍马糖”,销量非常好。

那么,这些大批量的悍马糖,是从哪里来的?随后,嫌疑人黄某落网,他就是悍马糖的“制造者”,同样是90后。

两年前,他获得含有“他达拉非”成分的悍马糖配方,找到糖果生产厂家,谎称是含“植物成分”为主的新配方,委托糖厂大批量生产。

案发前,这些“悍马糖”已非法销往浙江、江苏、福建、上海、北京等20余省市。

办案民警说,“悍马糖”现在已生产到第四代,每更新一代,价格也会提高,当前存在的“悍马糖”,售价为一颗20元到60元不等。

普法课堂

①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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