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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陈诗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04民初7035号

原告:长沙新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A4栋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H6QD4A。

法定代表人:宁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女,199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法务。

被告:陈诗瑶,女,1993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告长沙新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阅公司)与被告陈诗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张帆到庭参加了第一次诉讼,原告新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被告陈诗瑶到庭参加了第二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将其与原告签约期内创作的作品发表在第三方网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优先签约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即停止在除原告以外的第三方平台发表作品的行为,并继续履行合同。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合同约定被告陈诗瑶将协议有效期内创作的作品发表于原告网站,并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利独家授权给原告行使,合同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年。同时,合同第3.2.10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被告陈诗瑶不得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与本协议中笔名相同或类似的各种笔名或其他任何名称,将在签约期内创作的新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且原告拥有被告签约期内创作的新作品的优先签约权。合同第6.2.1条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第3.2条之约定的,须向原告支付贰万元并加上被告从原告处获得相关费用总额的五倍金额的违约金。同签订后,原告为推广被告作品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及物力。截至2020年1月,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销售分成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8万元。现原告发现,被告在没有事先通知原告的前提下,先后于2020年4月8日以笔名“天善有容”在云起网发表作品《我养的太子黑化了》、于2020年8月5日以笔名“风与自然”在红薯网发表作品《重生后我继承了百亿遗产》,该作品日前仍处于连载状态。原告认为,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将其新创作的作品发表于第三方平台,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原告丧失了优先签约权的机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以原告涉嫌违约为理由,而没有履行优先签约权理由不成立,其所称的违约是关于作品“萌师在上”,与本案无关。

被告陈诗瑶辩称:双方是有优先权的约定,但原告没有按合约履行在先。一、我没有给优先权是因为:1.原告没有提供单章订阅数。2.原告没有提供查询收入的必要条件。3.原告隐瞒收入的情况,我的收入对比同期作者是少了2/3的。4.原告没有给我足额的分成稿费。二、原告给我的稿费少于其他签约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给我的稿费,原告给我的条件远远达不到我现在签约网站给我的条件。其他单位可以给我单章订阅数和详细的收入明细。三、支付违约金不予认可。1.推广是原告的义务,这个义务并不是免费的,按照合同原告推广我的每一本书原告都拿了分成的。2.请求赔偿100万元原告没有实际损失,他只是损失的一个交易权。3.我收到诉状后我就停止更新即没有在外站写书了。4.起诉后原告已经有8个月没有支付我渠道费了。5.我在外站写书我都丢弃我以前那个出名的笔名了。四、关于优先权就是写在“萌师在上”(协议)里的,所以与本案有关。原告的合同是霸王合同,合同明明是签书,但优先权这一条却成了签人20年,限制了作者的创作自由。这个合同是原告拟定的格式合同,作者都不了解这个优先签约权。五、因为原告也没有对我涉案作品进行支付定金,所以我认为(原告)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9日甲方新阅公司与乙方陈诗瑶签订了《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协议内容:为了促进原创文学的持续发展与繁荣,给作者创造更好的创作环境,乙方将其创作的签约作品的著作权相关财产权独占性的许可使用权授权与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订立以下各项条款:1.定义与解释。1.1.3、签约作品:是指由乙方创作并依据本协议发表在甲方网站上的文学作品(包括中文简体版本、中文繁体版本和任何外文版、译文版、图文版、图片版),还包括其正传、前传、后传、番外以及乙方根据签约作品相关人物、故事而创作的后续、旁支、系列作品。无论其是否创作完稿,即包括创作完稿和未创作完稿的作品。2.2.1、乙方将签约作品(含签约作品电子形式)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以及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其他著作权财产权利授权给甲方独占使用。乙方确认并同意,上述所指独占使用权包括了排除乙方本人于本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转让、授权上述权利于第三方。甲方有权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且无需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支付任何相关额外费用。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签约作品的稿酬。3.2.10、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与本协议中笔名相同或类似的各种笔名或其他任何名称,将在签约期间内创作的新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作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所有作品种类,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甲方拥有乙方签约期间内创作的新作品的优先签约权。6.1、一般性违约。6.1.l、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的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人民币(乙方另须返还甲方依据本协议由甲方处获得的稿酬等所有相关费用),并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支出费用、律师费用、收入减损、预期收入等)。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于违约金外补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6.2、其他违约责任。6.2.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3.2条之约定的,须向甲方支付贰万元人民币并加上乙方已从甲方处获得的相关费用总额的五倍金额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该等违约金之外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9.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年。协议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如果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协议关系,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依此类推。协议落款处有原告的签字、被告的盖章以及授权代表的签字。附件二:《文学作品独占使用许可授权书》,本人陈诗瑶,笔名风与天幕,系下述原创作品的作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作品列表:作品名称:《逆天狂徒:诱师成瘾》,笔名:风与天幕,书号:21158。

《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被告作品《逆天狂徒:诱师成瘾》发表在原告的若看网站,并在掌阅平台、第三方推广。从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原告新阅公司向被告陈诗瑶共计发放稿费344061.41元。原告未按协议提供单章订阅数。

2021年4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出具(2021)湘长华证内字第4080号公证书:申请人新阅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刘某向我处提出申请称,因陈诗瑶(笔名:风与天幕)在与申请人合同有效期内擅自在第三方平台发布新创作品,违反其与申请人签署的有关合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固定侵权证据,特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五时二十七分,本公证员、公证人员李某和刘某一同在本处办公室,由刘某操作本处用于保全的OPPO手机,连接本处无线网络,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首先还原上述OPPO手机,在此过程中使用本处公证人员李某的手机对手机页面进行拍照,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打开手机,进入手机主界面,点击设置-其他设置-还原手机-彻底清除全部数据,还原OPPO手机数据,还原手机后手机自动重启,选择语言为简体中文,连接本处无线网络“华湘公证处-2.4G”。二、重启手机设备后,以三指同时下滑的方式截取手机屏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根据提示进行设置,页面显示“欢迎使用ColorOS”,点击开始体验,进入手机主界面;2、点击设置一关于手机,查看手机基本信息,并进入WLAN页面,查看“华湘公证处-2.4G”网络连接情况,3、返回手机主界面,打开手机中“常用应用”文件夹,点击“微博”图标,打开微博应用,输入手机号“139××××4226”,获取验证码后输入验证码“113043”后登录微博,进入微博后进入“我”页面,进入设置页面,打开关于微博,点击《微博服务使用协议》进行查看;4、随后返回微博首页,点击下方“发现”图标,进入“发现”页面后,在上方搜索栏中输入“风与自然天幕超话”进行队索,搜索到“风与自然天幕”超话,进入该超话,该超话有“帖子、精华、视频、相册”四个栏目,点击进入“精华”栏目,对“精华”栏目下“-嘉年-20-10-10、牧童的那个杏…20-10-422:17、牧童的那个杏花村20-7-10、牧童的那个杏花村2-22、嘉年-20-10-10……”等发布的微博进行查看,在查看过程中通过点击“牧童的那个杏…20-10-422:17”发布的微博正文中的“@风与自然-作者”,进入“风与自然-作者”的微博进行查看;通过点击“-嘉年-20-6-3023:40”发布的微博正文中的“@风与自然-作者”、“@风与天幕”,进入“风与自然-作者”和“风与天幕”的微博进行查看;5、返回“风与自然天幕”超话,点击“”,打开后页面显示“风与自然天幕超话喜欢风与自然,风与天幕和天善有容的小说的书友聚集地,比心”等内容;6、进入微博“消息”页面,点击“超话社区”,“超话社区”发送来一条消息,点击该消息中的“超话社区新手指南”,打开超话社区新手指南进行查看;7、重新进入“风与自然天幕”超话,对超话详情进行查看;8、关闭手机。上述保全行为至当日十六时十四分结束,共取得截屏图片八十九张。整个保全过程中共取得照片十三张和截屏图片八十九张。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李某将上述保全过程中取得的照片和截屏图片导出至本处办公电脑中。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李某将取得的照片和截屏图片在长沙市雨花区“风采图文快印”打印店进行了打印。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打印件(一套共十三张照片)和截屏图片打印件(一套共八十九张截图)系上述保全过程中取得的照片和截图打印所得,所反映情况与保全时手机页面实际情况相符。

2019年12月20日被告陈诗瑶以笔名天善有容在“云起书院”上架作品《我养的太子黑化了》,108万字。已完结。

2020年8月5日被告陈诗瑶以笔名风与自然在“红薯网”创建并上传作品《重生后我继承了百亿遗产》。进度:连载中,总字数:52.57万,点击:9082,状态:签约上架。2020年8月6日陈诗瑶(笔名风与自然)与南京分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重生后我继承了百亿遗产》签订了《原创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

另查明,2021年1月13日陈诗瑶以合同纠纷起诉长沙新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新阅公司提供原告作品《逆天狂徒:诱师成瘾》(又名《萌师在上:逆徒别乱来》)的单章订阅数、销售数据及销售获得的全部金额;判令新阅公司提供其每月应得销售分成的明细;判令新阅公司因未提供明细而应分得的分成款50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文字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判令新阅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本院已受理,案号(2021)湘0104民初1156号,一审已审结,现上诉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公证书、云起书院网网页打印件、红薯网网页打印件、被告微博网页打印件、原告向被告支付的稿酬明细、南京分部公司授权协议,被告提交的原告网站后台的收入截图、在被告网站和掌阅网站充值的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新阅公司与被告陈诗瑶双方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被告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认为,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将其新创作的作品发表于第三方平台,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原告丧失了优先签约权的机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合约履行在先,没有提供单章订阅数,没有提供查询收入的必要条件,隐瞒收入;合同是原告拟定的格式合同,明明是签书,但优先权这一条却成了签人20年,限制了作者的创作自由。本院认为,2018年5月9日双方签订的《授权协议》有效期为20年,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不得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与本协议中笔名相同或类似的各种笔名或其他任何名称,将在签约期间内创作的新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被告有义务告知原告,原告拥有被告签约期间内创作的新作品的优先签约权。被告陈诗瑶在签约期内,将其作品《我养的太子黑化了》、《重生后我继承了百亿遗产》发表于第三方,而未及时告知原告,导致原告丧失合同约定的优先签约权,被告陈诗瑶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合约履行在先,但原告没有提供单章订阅数等违约行为并不影响被告履行优先签约权告知义务。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将其与原告签约期内创作的作品发表在第三方网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优先签约权,因《授权协议》约定的是原告的优先签约权,并非是限制作者的作品不能发表在第三方网站,因此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即停止在除原告以外的第三方平台发表作品的行为。因被告涉案作品《我养的太子黑化了》、《重生后我继承了百亿遗产》已发表于第三方,涉案外人权益,原告的优先权已丧失,且原告在本案中已主张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因被告在另一案中已主张解除合同,故本案中不予处理。

二、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合约履行在先;原告没有对我涉案作品支付定金,没有实际损失,只是损失的一个交易权;合同是原告拟定的格式合同,作者都不了解这个优先签约权。本院认为,根据《授权协议》约定,被告违约须向原告支付2万元并加上乙方已从甲方处获得的相关费用总额的5倍金额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该等违约金之外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协议已明确违约金为2万元,而被告获得的相关费用是《授权协议》已签约作品的分成收入,与涉案作品无关。被告辩称的原告没有按合约提供单章订阅数,违约在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被告已在另一案件中就原告违约提起了诉讼,故对原告的违约责任本案不再处理。因原告在格式合同中,未对优先签约权予以特别提示,原告也未提供直接损失证据,故被告陈诗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新阅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诗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新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万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新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长沙新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被告陈诗瑶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朝阳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卓

书记员喻可妍

附录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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