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诉终止妊娠(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

生育权是一个人的事,还是两个人的事,理论上和实务上对此屡有争议持男方论的观点认为,生儿育女是我行使生育权的最大目的,女方擅自中止妊娠,未经过我的同意,就是侵害我的生育权持女方论的观点认为,一朝受孕,十月怀胎,生不生孩子还要考虑经济上的因素,我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决定权在我,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男方起诉终止妊娠?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男方起诉终止妊娠(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

男方起诉终止妊娠

生育权是一个人的事,还是两个人的事,理论上和实务上对此屡有争议。持男方论的观点认为,生儿育女是我行使生育权的最大目的,女方擅自中止妊娠,未经过我的同意,就是侵害我的生育权。持女方论的观点认为,一朝受孕,十月怀胎,生不生孩子还要考虑经济上的因素,我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决定权在我。

围绕着生育权侵权,实务中展开两个问题,第一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违约,应承担怎么的责任?第二个问题,医疗机构只在经女方允许的情况下为其中止妊娠,是否构成侵权?

一、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规定可谓直接点明妇女生育权的内容。理论上一个完整的侵权规范,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生育权并非一方专属的权利,换言之,男方也享有生育权,但男方的生育权要通过女方的生育来达到目的,即二者的结合。在女方擅自中止妊娠时,行使的是自己的生育权,当然参杂着还有男方的生育权。

但如上述法律规定所述:妇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是否决定生育的问题上,女方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女方如果不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女方进行生育。故女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自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样的观点,我们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因素,经调解无效,判决离婚

同样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的,致使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但何为感情破裂?《民法典》第1079条予以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

实务中出现的最大一个问题是,一方起诉离婚,若问起诉的原因是什么?往往答:感情破裂。若无明确的指向对象,法院亦往往以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性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简言之夫妻任何一方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情况下都享有起诉离婚的权利,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要看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同理,在女方擅自中止妊娠时,男方在不得请求赔偿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判决予以离婚。

三、医疗机构仅在女方一方的同意下,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否构成侵权?

医疗机构构成侵权这是个伪命题,民法典1168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共同侵权有共同故意侵权和教唆、帮助侵权。共同侵权的前提是主侵权人有侵权的故意和行为,而在上述分析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不构成侵权,医疗机构帮助女方实施中止妊娠的手术更不可能构成侵权,这里的不构成侵权,不仅不构成侵犯生育权、也不构成侵犯男方的知情权,更不可能构成侵犯胎儿的生命权(尚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杨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杨某某向医院主张赔偿责任依据是否充分。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彭某是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医院入院要求终止妊娠,并在《中/晚期妊娠引产知情同意书》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彭某享有生育决定权,其自愿终止妊娠,是法律授予其不生育自由的法定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同意在医院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其生育决定权的体现。医院履行了必要检查、告知风险等义务,对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不属于非法行为。杨某某申请再审主张对医院的入院记录、分娩记录、费用清单记录等事实作出认定,因该主张不足以证实医院应对彭某某中止妊娠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杨某某申请再审所称其他理由,一、二审法院已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法院认为四五八医院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从三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看出,男方的生育权应当让渡与女方的生育决定权,医院实施手术并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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