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决定区别(违反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通过设立这一原则,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

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决定区别(违反法不溯及既往)(1)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高密市朝阳街道东栾家庄社区居民,其所拥有的房屋建成于2000年。在1994-2000年高密市城市总体规划图中,涉案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2014年10月22日高密市城市管理局向市规划局出具《关于协助认定杜爱华建设情况的函》。2014年10月24日,市规划局作出《关于协助认定李某建设情况的认定函》,认定“李某在花园街与家纺路交叉口西南角处,建于2000年,其中正房建筑面积397平方米;后包建筑面积118平方米;东侧南屋建筑面积85平方米;西侧南屋建筑面积31平方米。以上建设未经我局审批,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设”。 2014年11月29日高密市城市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认定:你未经审批擅自在花园街与家纺路交叉口西南角志强超市建设房屋,经高密市规划局认定“以上建设未经我局审批,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以上建设。李某对该决定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二、律师维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法律适用。高密市城市管理局向规划局出具《关于协助认定杜爱华建设情况的函》予以认定,李某房屋建成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而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应当适用旧法即1990年4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程序问题的处理上适用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而本案中,高密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同时,李某的行为不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高密市城市管理局对高密市规划局的错误规划认定未加任何审查而直接适用属未尽到审慎审查职责。

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撤销高密市城市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高管限拆字[2014]第C-00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决定区别(违反法不溯及既往)(2)

三、总结点评:

结合上述案例,下面再向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情形:一是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这一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错误地适用了另一法律、法规;二是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法规的这一条款而行政机关错误地适用了另一条款;三是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适用两个或几个有关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仅适用其中某一个法律、法规,或者该行为只应适用某一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却另适用其他不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四是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适用法律、法规的两个或几个条款,而行政机关仅适用了其中某一个条款,或者该行为只应适用某一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款,而行政机关却另适用了其他不应适用的条款;五是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过时的、已被废止、撤销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以上是结合相关法律依据所做的总结,在实际生活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用法律错误,需要专业律师去分析研判。为此,遇有类似问题时,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免错过最佳救济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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