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人横穿高速被小车撞(九旬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

高速公路的危险程度不言而喻

当高速上开车半路杀出位九旬老人后面的故事(事故)将如何展开?

93岁高龄的老人张某,到儿子家吃饭后回家,因自己家就在高速公路边,为图方便,决定横穿高速,结果却被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倒,不幸死亡。对于该起事故,交警认定老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后经过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

7旬老人横穿高速被小车撞(九旬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1)

△图为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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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护栏破损照片

收到赔偿款后,老人的家属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松江法院。

家属认为

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和养护人,管理部门对事发路段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隔离栅的日常巡护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路段有一处隔离栅存在破损,正是该破损的隔离栅给张某进入高速路段提供了条件,让老人从该破损处直接走上高速公路,间接造成了老人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要求管理部门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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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管理公司就事发路段是否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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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01

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此时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应严格限于合理范围内,而不应被随意扩大解释。

02

在硬件设施方面,根据原、被告方所提供的照片,管理公司在事发路段已经安装了隔离栅、护栏等装置,足以保证行人禁入高速公路及附近区域;在日常管理方面,管理公司每日派工作人员沿路进行路况巡查。

综合考虑上述两点,应当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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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老人家属方所称的事发路段隔离栅存在破损的情况,即便该缺口在事发时确实存在且老人亦确实从此处缺口进入高速公路,该破损缺口的存在并不意味管理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原因有二:

01

根据国家高速公路沿线设施设计规范的行业标准,隔离栅的设置旨在阻止人、畜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禁入的区域,隔离栅并不能成为阻挡行人穿越公路的最终设施,本案中,从老人家属提供的照片及视频来看,该破损缺口需通过拉拽等方式扩大后才能容成人通过,此种情况下隔离栅即便存在破损但并不妨碍隔离栅阻止行人入内功能以及警示作用的发挥;

02

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距离较长,沿线路况复杂多样,无论高速公路管理方如何管理,从客观上确实无法达到沿线设施在全时间段无破损的完美状况,上述标准明显过于严苛,高速公路管理方几无可能达成,故即便存在破损并不必然代表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措施。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受害人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管理人采取足够安全措施或者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是基于过失相抵原则。应当由管理人对于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且充分警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且实务中,要根据受害人的情况判断管理人采取的警示措施是否尽到充分警示义务。

本案中摒弃“哪里有伤亡,哪里就有赔偿”观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定管理人尽到相应举证责任,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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