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子女继承权的分配(民法典将继承权范围扩大到侄子)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许多法律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其中,与外甥、侄子的法定继承权、继承顺位以及继承条件相关的问题引发了热议。

民法典关于子女继承权的分配(民法典将继承权范围扩大到侄子)(1)

“侄子、外甥享有的继承权和儿子的继承权是一样的吗?”“如果没有遗嘱,遗产继承是什么顺位呢?”“如果儿子想要独自继承遗产,需要让自己的堂兄弟和表兄弟声明放弃继承吗?”

现在我们就一起讨论一下这些问题。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要其中有一人主张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可以继承遗产。

而且,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也不止是配偶、父母、子女,依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尽主要赡养义务”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因此,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

接着,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如若被继承人的儿女在被继承人之前已经去世,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而该代为继承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若他们主张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旧不可以继承。

实际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民法典》相对于旧法而言,增加了如下一款规定:

第1128条第2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也是此条款的出现,导致有些人产生了如上所述的错误认识。实际上,该条是指,当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代位继承的孙子、孙女中无人继承或全部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该条的立法目的是:扩大遗产法定继承权范围,避免财产因无人继承而上交给国家,保障家族财产的传承;同时,对于照顾老人的侄、甥给予一定的法定继承权保护。

民法典关于子女继承权的分配(民法典将继承权范围扩大到侄子)(2)

因此,如若发生侄、甥的法定继承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第一顺序继承人无人继承或均放弃继承。(2)侄、甥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所以,侄、甥确实有法定继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继承权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实际继承遗产。侄、甥的法定继承权和儿子的法定继承权并不是同一顺位的。

那么,你支持上述立法规定吗?对于侄子、外甥的继承权有什么想法吗?评论区留言,一起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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